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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动大宋:十三岁少女杀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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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00:0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正月,十三岁的少女阿云,被安排了一桩婚事。
阿云是登州人(今山东登州),父母双亡,家里的叔父成了她的长辈。然而这个叔父显然没有照顾侄女的意愿,只以几石米的价格,就把这个没有依靠的侄女卖给了村里一个叫韦大的老光棍,给他当老婆(注:另有一说为族长做主了这件事)。
当时阿云的母亲逝世不久,阿云还在服丧期间,就这样被莫名其妙许配了人家。
而这个韦大打那么久的光棍,自然是有道理的:不仅家徒四壁,而且相貌奇丑。阿云知道自己被许配的是韦大,自然打心底里不愿意,但无论如何求情、反抗、挣扎,终究拗不过所谓的“礼法”——嫁给韦大这件事,已无可挽回。
但谁也没料到,阿云是一个如此刚烈的姑娘。
在一个晚上,阿云独自一人悄悄来到了韦大在田边搭建的小屋,看到熟睡的韦大,阿云举起了早就准备好的砍柴刀,一刀,两刀,三刀,四刀……一转眼,就砍下去了十几刀。
既然要逼她嫁给她不愿嫁的人,那她就宁可同归于尽。
但阿云毕竟年纪太小,估计砍人的时候也太过害怕紧张,十几刀下去,完全没伤到韦大,反而倒把他给惊醒了。醒过来的韦大看到有个黑影在砍自己,惊恐地拿手遮挡,结果被砍断了一个手指。
阿云一看见了血,倒反而害怕了,丢下柴刀,跑了。
除了丢了一根手指外几乎毫发无伤的韦大,回过神来后立刻就报官,说有人要杀自己。
这并非一桩难度太高的案件:韦大挨了十几刀却没被伤及要害,可见行凶者没有经验且很柔弱;韦大平时没有任何仇人,唯一有伤害他动机的,只有不愿意嫁给他的阿云。
官府派人把阿云押来,只是初步询问,阿云就毫无惧色,坦然承认了一切:没错,就是我干的!
既然犯人已经承认承认所有犯罪事实,那宣判也变得简单起来:
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伤害案——阿云虽然是未遂,但她已经被许配给了韦大,而丈夫属于直系亲属,所以阿云触犯了《宋刑统·名律例》“十恶”中伤害乃至谋杀直系亲属的“恶逆”,属于“谋杀亲夫”;另外,即便没有“谋杀亲夫”这一层关系,她本来也触犯了《宋刑统·贼盗律》中的“谋杀罪”(“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
两大“顶格”刑罚合并,十三岁的阿云就这样被判了死刑。
但这在北宋之前的历朝历代,以当时的眼光看,都是一件寻常的案件。
但就是这桩案件,引发了一场轰动整个北宋王朝,乃至影响后世千年的大争辩。
2
第一个出场的人,叫许遵——请记住,他是本案的一个关键人物。
按照北宋的法律体系,县一级政府并没有死刑裁决权,必须移送到州府一级司法机关。所以对阿云做出死刑判决的,是登州一级的司法机关。
但州一级的司法机关做出裁决后,还需要这个州的最高行政长官——知州最后敲章认定。
而许遵,就是登州知州。
许遵是进士出身,还中过明法科,这相当于不仅通过了宋朝的高考和公务员考试,还通过了司法考试。许遵此前在宋朝最高司法机关大理寺做详断官,到登州担任知州属于地方挂职锻炼,早晚是要回去的。
地方挂职的干部,最容易做的事,就是安守本分少得罪人。但恰恰是这个司法专业出身的许遵,对阿云这件案子提出了不同看法。
许遵的不同看法主要有两点:
第一,阿云被许配给韦大的时候还在给母亲服丧,按照《宋刑统》规定,服丧期间是不准嫁娶的,所以应该判这两人婚姻关系无效——如果婚姻无效,那么阿云就不存在“谋杀亲夫”,他们俩只是普通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宋刑统》规定,罪犯如果“案问欲举而自首陈……减罪二等坐之”。阿云被捕后一问就招,应该视为“自首”,所以应该“减罪二等”。
基于这两点,许遵对阿云做出了改判:
打十八脊杖,配役一年。
但许遵这个判罚并非终审。
按宋朝司法制度,终审权在许遵上面“路”一级的提刑司(提点刑狱司),而考虑到阿云案在法律条款适用方面出现了不同看法,提刑司需要把此案再上交到中央复核——必须要承认的是,宋代的刑事司法体系已经相当严密了。
阿云案到了中央,又出现了变数。
“三法司”之中的大理寺和审刑院复审了阿云案的卷宗后,又推翻了许遵关于“减罪二等”的判决。
复核意见认为:无论如何,阿云都已经导致了伤人的事实发生,且阿云招供是在被捕后,不符合“自首”条件,且按《宋刑统》“谋杀已伤”的规定,应该判处绞刑——不过,阿云在服丧期间被许配一事,确实有问题。
那怎么办呢?大理寺和审刑院给出的意见是:“奏裁”。
“奏裁”是什么意思?说起来也简单,就是报请当朝天子亲自裁决——把皮球直接踢给皇上。
而当时的皇上,是刚刚登基才一年的宋神宗赵顼。



宋神宗赵顼

那一年,宋神宗才20岁。在看了阿云案的卷宗后,宋神宗给出了一个“安抚两边”的裁定:
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定罪是正确的,但对一个十三岁少女来说,绞刑还是残酷了些,就判个“贷命编管”吧——流放到偏远的外地,编入当地户籍,监管居住。
按理说,阿云案到了宋神宗拍板决定这一步,应该已经结案了。
但如果就此结案,这起案件将和其他由皇帝裁决的普通案件一样,是不可能后来震动朝野,乃至成为千百年来的一个典型案件的。
事情到这里又出现了一个转折:
那个登州知州许遵不认可这个判罚。
3
许遵的头确实很铁,但不至于铁到会随地大小便。
宋神宗判“贷命编管”,许遵当然不会也不敢反对——他知道皇上自己是惹不起的。他反对的是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判罚:你们凭什么说阿云不能算“自首”?
许遵的观点依然是那个“案问欲举”——阿云一被问就如实招供,连刑都没用,当然应该视为“自首”。皇上把死刑改判当然是慈悲为怀,但你们大理寺和审刑院瞎搞一气,本来就不该判绞刑!
本来已经没事儿了,又搞出事情,宋神宗也有点无奈,于是按照规定,既然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判决不能服众,那就再请出三法司的第三个部门——刑部吧!
于是,阿云案的卷宗又转到了刑部那里。
不久之后,刑部给出了审理意见:
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判罚完全正确,就是“谋杀已伤”!许遵认为的阿云所谓符合“自首”条件的观点完全错误!阿云就应该判绞刑!当然,皇帝的通融也是正确的,阿云可以免死罪,以钱财抵罪。
刑部不仅全盘站在大理寺和审刑院一边,还给了许遵一个评价:“妄”。
言下之意,就是你许遵一个小小州官,居然对我们中央三法司的一致意见说三道四,你算个什么东西?太平点吧!
可想而知,刑部的意见传达到许遵手里的时候,会引起多大的反弹——许遵立刻再次上书,引用十条法规条例来证明自己观点,称三法司自己才是草菅人命,“一切案而杀之”。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已经算闹出不小的动静了。
换句话说,如果放到现在,好比“山东一厅局级干部不满最高法判决”这个词条,已经开始进入热搜榜了。
实事求是地说,许遵关于阿云“自首”这个情节的认定,确实只能靠他自圆其说,但刑部给他这个“妄”字的评价,却也引发了一些旁观人的同情乃至赞许之心。
当时有一个在四川赋闲守丁忧的人,专门写了一篇文章,题目就叫《许遵议法虽妄而能活人以得福》——光从题目就可以看出,这个人是声援许遵的。
这个人叫苏辙,他有个哥哥,叫苏轼。
但当时的苏辙人微言轻,所起到的作用无非也就是点个赞转个发,起不到什么实际作用。
让阿云案再一次出现“神转折”的,是一次任命。
没多久,许遵接到了一份回京当官的任命书。
那份任命书上给的官,可绝不是什么小官,是皇上亲笔御批的:
“由许遵判大理寺。”
换句话说,就是让许遵你来担任大理寺卿——这个部门的一把手。
一转眼,那个“山东一厅局级干部不满最高法判决”词条,忽然转变为“那个山东厅级干部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院长”。
你说,这能不轰动吗?
4
重用许遵的人,当然就是宋神宗。
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宋神宗本人和许遵有什么特别亲密的关系乃至交往,但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大家应该都能品得出一些特别的味道了:
皇帝,或者皇帝身边的人,应该不只是把阿云案看成是一起普通的案件了。
但许遵毕竟还是升得太快了。
按照宋仁宗时期的规定,文官三年一升迁,而后来为了节约俸禄开支,京官延迟为四年一升迁。许遵的“知州”在北宋时期根据实际情况,为六品到五品之间,至高不会超过五品,而“大理寺卿”是从三品——中间不仅隔着“品”,还隔着“阶”。
换句话说,按照正常的过程,许遵升官至少比别人少用了小几十年。
一个叫钱顗的台谏官员,立刻就站出来公然反对。
“台谏”是御史台和谏院的合称,在宋朝功能几乎重叠,是独立于皇帝和宰相的第三股势力,专门负责批评、建议和监督。
这个钱顗也是进士出身,从一开始就看不惯许遵的行为,等看到他被如此破格提拔,终于按捺不住,上书弹劾:
“一人偏词,不可以汨天下之法,遵所见迂执,不可以当刑法之任。”
他的意思是:像许遵在阿云案中这种偏颇的言论,绝对不能淹没天下的法律;像许遵这样迂腐固执的观点,也不适合当大理寺的一把手。
许遵明显是宋神宗亲自任命的——钱顗这是连皇上的脸也敢打了。
但台谏是拥有审查权的部门,其权力甚至可以平行于宰相府。别说宋神宗初登帝位,羽翼未丰,就算是太祖太宗在位,对台谏官员也是要客客气气的。
关键时刻给皇上台阶下的,还是许遵。
许遵一看,自己的火箭式蹿升肯定树敌无数,如果再要掺和阿云案,恐怕会引来更多麻烦,索性就退一步:
既然有人认为我不合适,那我就申请回避,请皇帝交“两制”讨论。
“两制”,指的是翰林学士院和中书舍人院。
宋神宗一听,也立刻就坡下驴,表示同意。
于是,两位翰林学士就被请出场,谈一谈他们对阿云案的看法。
而这起案件,也因为这两位翰林学士的登场,正式进入了高潮。
5
这两位翰林院大学士,绝非普通之辈。
其中一位叫王安石,另一位叫司马光。
抛开这两位大名人身上的其他光环不说,单说法律背景——这两位其实都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司马光担任过三个州的判官,也担任过一个州的知州;王安石担任过签判、通判、知县和知府,还担任过江东提刑官,相当于江苏、安徽等一带的法官兼检察官。
不夸张地说,这就是两位法律专业人士的巅峰对决。



请原谅,忽然就想起了名作《逆转裁判》系列的画面……

两位大咖先是仔细阅读了阿云案的卷宗,然后很快就短兵相接,火力全开。
首先,两人都认同一点:阿云是服丧期间被许配,婚姻无效,不符合“十恶”的条件。
但两人也就只有这一点共识了,接下来全是针锋相对——主要还是针对那个“自首”情节。
司马光首先发难,他认为:
阿云是在被捕后才吐露实情的,不能算自首。
在这一点上,王安石似乎比司马光更熟读法条,他认为:
当时是县尉去问了阿云,阿云就全招了。而按照惯例,县尉只是“讯问”,还没进入“审判”呢,既然还没进入司法程序阿云就坦白了,怎么不能算“自首”?
司马光在这点上知道讲不过王安石,就抛出了另一个观点:
好!就算我们认定阿云有自首情节!但按照《宋刑统》规定,若认定是“谋杀罪”,“其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只要造成受害者受伤了,自首也是没用的。
这就一下子进入到这场辩论的核心了:司马光认为,只要是符合谋杀罪且造成了伤害,就是不认定自首,自然也不能因此减罪。
司马光引用的这条法律条文是明白无误的,王安石没有办法反驳,但他做了一个“战术迂回”,引用了《宋刑统》的另一个条款:
“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
这里要解释一下“所因之罪”:大宋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如果本意是去盗窃财物而杀伤了财主,只要自首,就可以免去盗窃罪,只追究伤人罪——在这里,盗窃就是“因”。而犯了这个罪,即便是“已伤”,也是允许自首的,可以减罪的。
王安石之所以要引这一条款,就是想说明阿云其实也适用这一条款:她的“谋”也是“因”,那么现在她既然自首了,自然也可以免去那个“谋”的罪,只按伤人罪判罚——这就和“盗窃已伤”性质一样了。
那么基于这个逻辑,盗窃伤人是斩刑,谋杀伤人是绞刑,绞刑比斩刑要轻——那么——盗窃伤人都能允许人自首,谋杀伤人,为什么就不能让人自首了?
于是,两个大咖的争论焦点就转移到这一点:
盗窃伤人的“盗窃”和“伤人”是可以分开的,所以适用自首,而“谋杀伤人”的“谋”和“杀(伤)”能不能分开?
司马光认为,“谋杀伤人”和“盗窃杀人”不同,后者可以拆分,但前者是不能拆分的。他举例说:
如果一个人在家里只是心里想着要杀另一个人,那他需要去自首吗?可见“谋杀”是不可能拆分的,“谋”只有通过“杀”才有意义。



幼时以砸缸为后人所知的司马光

但王安石却认为当然是可以拆分的,司马光只是举了一个极端例子——想的人并没有付诸任何行动而已。
他继续引用《宋刑统》法律条款: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王安石表示:这条款是什么意思?说明我们的法律已经把“谋”的罪行分了三个等级来判啦:只谋未杀(比如持刀冲入家中被制服),造成伤害,造成死亡——这还不能证明“谋”和“杀”是可以拆分的吗?
说穿了,两人的争论折射出《宋刑统》其实在具体法条的规定上存在一些不完善,而两人各自选择对各自有利的角度,进行争辩——而这也注定两人争辩的内容是两条互不相交的平行线。
之后两人又针对这个“谋杀”能否拆分所带来的影响,展开了一些辩论,但谁也无法说服谁,最终只能各自上书宋神宗,总结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司马光支持三法司的审判结果,认为:
阿云被免死罪,已经是皇帝开恩了。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谋杀已伤”不能自首,而王安石、许遵这样的人却要改规定为可以自首可以减罪,那是在助长奸邪,引导好人变坏人啊!
而王安石支持许遵的观点,认为:
既然“盗窃已伤”允许自首,那么“谋杀已伤”也应允许自首,阿云本来就是应该获得减罪的。
宋神宗请出二位大神辩论,原本想来个“真理越辩越明”,但《宋刑统》对于这方面的条款确实没有叙述周全,造成了“真理越搅越浑”。
不能说是依旧扑朔迷离,只能说还是一团乱麻。
怎么办?接着奏乐!接着辩!
6
让宋神宗万万没想到的是,第二次大辩论,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况。
第二次大辩论的辩手阵营加入了三个人: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和知制诰钱公辅。
这三位虽然没有王安石和司马光名气大,但也都是学问渊博,德高望重之人。
一番辩论下来,三个人给宋神宗呈送的意见是:我们还是都支持王安石。
总结三个人的辩词,他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结论,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认为北宋的立法还是比较注重情、理、法三者的平衡的,不能机械僵硬地套用。
另一方面,他们也有担忧:
如果谋杀伤人罪不允许自首,那恐怕以后会造成凶手会下必杀之心,风气更恶。
事实上,包括宋神宗在内的一批人,都已经意识到了《宋刑统》里的这个问题:谋杀造成伤害,为什么就不能允许自首呢?
眼看“两制”的讨论取得了一致,宋神宗龙颜大悦,在熙宁元年(1068年)七月三日下了一道诏敕:
“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这等于正式宣告:从今以后,哪怕是谋杀造成伤害的,只要符合自首条件,也可以减二等罪。
而这条诏敕也证明了一点:皇上最终是站在了王安石和许遵这一边。
那天下从此太平了吗?并没有!早着呢!
这条诏敕一出,三法司“造反”了:知审官西院齐恢、审刑院详议官王师元和大理寺少卿蔡冠卿三人立刻上书表示反对,认为皇上对阿云案的裁决不公。
中央三大专业法官联名反对,宋神宗刚舒展的眉头又皱了起来。
怎么办?还能怎么办?第三轮,接着辩!
7
谁也没想到,第三轮辩论除了一些老生常谈的话题之外,出现了一个新情况。
因为按照原来的路数,以王师元为首的反对者知道肯定也辩不过王安石,于是他们给王安石下了一个套:
既然谋杀造成伤害可以允许自首,按你的逻辑,谋杀造成死亡的,也应该可以允许自首减罪对不对?
之前势如破竹的王安石在这个时候有些失去了警惕,立即点头说“对啊对啊!”然后把这个意见带给了宋神宗。
于是,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三日,宋神宗又颁布了一道诏敕:
“自今后谋杀已死自首,及案问欲举,并奏取敕裁。”
换句话说,从今以后,不光“谋杀已伤”,“谋杀致死”也有允许自首的可能了——交由中央来判定。
发布诏敕这一天是庚子日,这道诏敕也被称为“庚子诏敕”。
谁也没想到,这条用现在眼光看来并无什么不妥的诏敕,顿时引起了轩然大波: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古来如此!你杀了一个人主动交代罪行,就可以减罪?天哪!坦白有用的话,还要刽子手干嘛?
这道诏敕引起了强烈的反对声,连参知政事唐介也介入了,公然反对这个改变。而就连之前支持王安石的翰林学士韩维也改变了立场,认为这个事办得过头了。
王安石当时刚刚被宋神宗提拔为参知政事,但即便执拗如他,也知道这件事过火了,立刻上奏宋神宗建议:
如果谋杀致死的,为首之人不允许自首,必须死刑。


宋神宗也很无奈,只能在刚颁布第二条诏敕半个月后,又赶紧颁布了第三条诏敕,我再强调一下我的意思:
谋杀致死的凶手,我说的是从犯依旧可以允许自首减免,但凶恶的人或情节严重的,应该上奏,让中央乃至皇上来决定是否适用自首——其实就是不允许自首。
这一天是甲寅日,所以这道诏敕被称为“甲寅诏敕”。
看得出来,皇上颁布“甲寅诏敕”,已经让了一步了。
不仅如此,宋神宗还传了口谕:那个允许谋杀致死都可以自首的“庚子诏敕”,收回了,不作数。
走到这一步,宋神宗想:这下你们可以安静了吧?
结果还不行——这种重大国家法规,哪怕你是皇帝,也要经过大家合议后才能颁布,现在这样不符合流程规范。
无奈之下,宋神宗只好再安排“两府”——宰相、参知政事和枢密院——再重新讨论,只有他们全通过了,才可以确立为国家法律。
然而,一切似乎又回到了原点:大家针对阿云案那个“谋杀”是否可以分开,又展开了激烈争辩。
一争辩,大半年又过去了,依旧没有一个明确结论。
这一次,宋神宗真的怒了:给我全部关掉!
熙宁二年八月一日,宋神宗再一次下诏:
“谋杀人自首,及案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
也就是说,最后的结论是这样的:
谋杀伤人的,就是可以自首求减免,谋杀致死的;主犯交上来审议,从犯依旧适用自首。
至此,因阿云案引起的对“谋杀已伤”法律条款的改变和补充,正式确立。
为此,宋神宗还做了些善后清理工作:把依旧持反对意见的王师元等人贬出朝廷。
但不服气的人还有老干部司马光——他又上了道奏疏,称这件事办的就是不妥,必然会后患无穷。
宋神宗做出的表态是:已读不回。
至此,阿云案自发生到结案,差不多两年时间。
终于尘埃落定。
8
但故事还是没有结束。
元丰八年(1085年)三月,38岁的宋神宗壮志未酬,依依不舍地驾崩了。
两个月后,垂帘听政的高太后召回了隐居洛阳的司马光,担任门下侍郎,相当于第一副宰相。
那年67岁的司马光,再次掌权。
掌权后的司马光自知自己人生时日无多,当即着手开始准备全方位废除王安石的“恶法”。在出台废除王安石变法的条款之前,司马光没有忘记一件小事。
他召集了一批大臣,再议了十七年前的那场阿云案。
随后,宋哲宗——明显是按照司马光的意思——发布了一条诏敕:
“强盗案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
意思是,自此强盗案不适用于谋杀案那个自首可以减罪的条款。
因为这条诏敕的颁布,让如今互联网上诸多网文流传着一个传说:
司马光掌权之后,还是让人找出了当年的那个阿云,当街斩首示众。
但其实没有任何史料能证明司马光做过这件事。
事实上,按司马光的胸襟和北宋“法不溯既往”的惯例,阿云被杀是几乎没有可能的。
但这条诏敕的颁布至少还是能说明一件事:
阿云案引起的这场辩论风波,给司马光造成的印象和影响还是非常深的。
就像一根小鱼刺一样,一直卡在他的喉咙里。
本文主要参考来源:
1、《宋史·列传八十九·许遵》(脱脱等,中华书局,1977年)
2、《文献通考》(马端临,中华书局,2011年)
3、《与王介甫书》(司马光)
4、《答司马谏议书》(王安石)
5、《阿云案背后的大宋文明》(高洪雷,人民文学出版社,2023年6月25日)
6、《王安石与司马光之争:“弑夫”的阿云该如何判决?》(吴钩,“澎湃新闻”,2019年4月20日,摘自《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吴钩,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7、《论北宋阿云案的流变及影响》(陈立军,《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7年09期)
8、《阿云案与北宋慎刑重刑之争》(黄开军,《社会科学论坛》,2011年02期)
9、《从“阿云之狱”看宋代法律制度》(武敏,《兰台世界》,2014年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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