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某年1月,西北某省入冬后,某村村民林某决定开一个新院挖几孔新窑洞改善一下自家的居住条件。窑洞是黄土高原地区居民的主要居所,具体的操作方式是找一块朝南的地段挖成窑洞,安门加窗,抹泥糊墙,里外装修一番,就建成了新房。冬天是动工的好时节,因为这个时候的土冻得比较结实。 林某早就将新居的地点选在自家附近的土崖处,入冬后不久就抡着镐锹干上了,仅仅十来天的功夫,一个带着三孔窑洞的新院子就初见雏形。
三孔窑洞
某天下午,林某正在新院子里忙活着,他的邻居吴某家的4岁独子吴某某来到院子里玩耍,由于两家人是邻居,彼此很熟络—— 可是半个小时后,林某抱着深受重伤、奄奄一息的吴某某从院里跑出来,一边跑一边喊着吴某的名字。吴某听到喊声从屋里跑出来,见此情形大吃一惊,赶紧问:这是咋回事啊?林某穿着粗气说:娃儿被土块砸着了。 吴某和林某在众人的帮助下用木棍和板材扎了一副担架,随后由吴某一家将吴某某送去县医院,虽然经县医院全力抢救,但是吴某某最终还是因为大失血休克不治身亡。 痛失独子的吴某某和家人悲痛之余聚在一起讨论,认为当时在场的只有林某一个人,再无旁证,到底怎么回事不能全凭林某一人空口白牙,他们甚至怀疑吴某某是被林某加害致死。于是在第二天一早,吴某就赶到县公安局报了案,请求人民警察查明真相,惩办凶手。为此,县公安局立即抽调了数名刑技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同时派法医对吴某某的遗体进行了检验。 现场就是林某的新院子,坐北朝南三孔土窑,中心现场位于东边的土窑10米开外的东南侧土崖,4米多高的土崖前堆积着6块较大的土块,中间夹着较多的碎土,系整体分离。经测量拍照后,侦查员们搬开大土块,碎土中发现一顶蓝色编织童帽和部分毛发和血迹。经吴某辨认,这顶帽子就是吴某某的,毛发和血迹送检后也确定是吴某某身上的。 吴某某的衣着在下半身出现多处破损,其下身穿的红底黑道棉布面、蓝布里棉裤的右侧裤管上有三处裂口,其中两处经县人民医院证实系抢救时剪开形成的,另有一处长7.5厘米的破口系现场造成的,该裂口贯通整个棉裤、内里呈撕裂状,有棉绒牵拉所以没有完全断开。 经体表检查,吴某某的鼻腔和口唇处均沾有少量泥土,外耳、耳郭、头发内均附有泥土;右前额部内眦上方有一处不规则的撕裂伤并附有血迹。 右侧面部有小块皮肤擦伤,擦伤中央处有一处类三角形裂创;左侧额头发际处有一处皮肤擦伤,左侧头顶有一处头皮下出血并伴有皮肤擦伤。 右侧大腿膝关节上10厘米处有一处哆开状横行创伤,皮下软组织部分翻出创口外,血管外露并断裂,创内组织不整齐,股骨骨折并凸出创外,下端呈粉碎性骨折,股骨断端未发现切砍痕迹,该创伤周围及大腿有肿胀迹象。 右小腿内侧中部有一处创伤,胫骨骨折,上断端突出创外。 腹壁大部呈青紫色,右胁部有大片擦拭血痕,下端整齐均匀,上端内侧呈鱼尾纹。 由于当时的收容审查制度还未废除(收容审查制度于1996年3月17日被正式废除),因此县公安局在当天就将林某收容审查。林某在得知吴某告自己杀害吴某某,顿时呼天抢地大呼冤枉,并不断以头撞墙,显然是精神崩溃的迹象,县公安局为免出意外,立即对林某实施约束并请医生处理了林某的伤口。 在冷静下来后,林某说出了前一天下午的事件过程: 吴某某来玩的时候,林某正在窑洞里用两轮小推车往外倒土,吴某某一看到小推车就缠着林某说要“坐车”,林某同意了,他将吴某某抱到装满土的小推车上,然后推车车出窑洞外,在倒掉土前将吴某某从车里抱下来,将土倒掉后又将吴某某抱上空推车推回窑洞。就这样,吴某某开开心心地乘坐了三个来回。 此时窑洞内的土已经运完了,吴某某见没车可坐就说要回家,林某说:你不玩了就回去吧。吴某某在林某的目送下出了窑洞,随后林某继续在窑洞里铣窑(即把窑洞顶部剔成拱形并将内壁刮修平整)。十几分钟后,林某听到窑洞外传来挺大的“噗嗒”声响,随即侧身往外瞄了一眼,看到是院东南角的土崖有一块垮塌了,当时他也没在意,继续干活。 又过了几分钟,他又听见外面又好似猪哼哼的声音,因此放下手中的活出窑洞看了一下,走到洞口时声音没了,于是林某又返回窑洞继续干活。又过了几分钟,哼哼声再度响起,林某走出窑洞,发现声音是从刚才土崖垮塌处传来的,垮塌部分形成了一个土块堆,一个小孩被压在了下面。林某慌忙用洋镐将倒塌的土块撬开,发现被压在下面的孩子正是吴某某。林某赶忙将吴某某抱起跑到吴家叫人,说明情况后又帮助吴家人扎担架,吴家将吴某某送往县医院后林某回去继续干活。 根据林某的这个说法,那吴某某的死和他没有关系,这个说法在逻辑上也是通顺的。 综合现场勘查和法医检验的结果,县公安局认为吴某某身上有多处开放性创伤,大血管断裂,符合县医院大失血休克的死亡诊断。死者身上多处表皮擦伤及皮下出血,创伤均具备钝器伤特点。死者全身上下附有较多碎面土,且损伤分布广泛,均呈撕裂、挫压状,因此符合现场土崖塌落土块砸压形成,可以排除吴某某的死存在人为伤害的因素。据此,林某在被收审了两天后被放回家。 然而,吴某和其他吴家人对这个结果非常不满,认为县公安局在有意袒护林某,跳过了地区公安处后直接告上了某省公安厅。同时还找到媒体要求“主持正义”,事发两个月后,某省省报刊登了《残杀儿童罪犯怎能逍遥法外》的文章,该文措辞严厉,武断地认定:“吴某四岁的独生子被同村的林某挟私报复杀死后,当地公安局玩忽职守,草菅人命,致使杀人罪犯逍遥法外。” 为此,某县公安局遵照省厅指示先后又进行了六次现场勘查(包括第一次总共七次)和一次尸检,走访调查群众十六次,获得的材料证据均不能认定吴某某的死系林某所为。根据这个结果,省厅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要求,省报刊登的那篇《残杀儿童罪犯怎能逍遥法外》的文章也被省委宣传部门勒令撤回,并处理了撰写此文的编辑记者。一时间也没有媒体再敢接吴某的“单”了。 一心认定林某是害人凶手的吴某依然不死心,有人告诉他:如果对公安办的案子有意见,可以向检察院反映。于是,吴某在当年3月底向某省人民检察院报案,陈述了4岁儿子吴某某受伤死亡的经过,称自己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有异议,要求省检察院法医重新进行鉴定。 某省检察院和地区检察分院的法医共同勘查现场和尸检,对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查结果没有异议,但是在尸检上却有了三条和公安法医尸检大相径庭的鉴定结果: 1、死者的棉裤右腿与损伤相应部位的布、棉全层断裂,断裂较为整齐,结合现场情况试验,死者下肢的损伤主要以右侧大腿损伤为主,现场土崖坠落的土块最大的为1.8公斤,靠砸压是形不成这种损伤的(一般土块砸压造成的损伤应该是多发性,损伤特征为闭合性的,而死者的损伤仅限于右侧面部、左枕部及下两肢的局部,其它部位没有任何损伤),也不是高坠形成的。 2、死者头面部的损伤系钝性物质打、磕、碰、撞均可形成,不是构成死亡的直接原因。 3、死者下肢有两处开放性损伤,其中右侧大腿部的环形损伤特征为软组织损伤,创缘整齐带弧度,股骨稍为斜形骨折,骨折断面较为整齐,大血管断裂。据此分析此损伤系由一定宽度的锐器铲、切所致,造成死者严重疼痛,大量失血,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根据这个结果,吴某某系被人用铁质刃器铲、切下肢导致大量失血而死。由于林某系当时唯一在现场的人员,身上具有重大嫌疑。在接到地区检查分院的通报鉴定结论后,地区公安处和县公安局对林某实施监视居住并再度立案侦查,可是查了一圈下来依然一无所获。 同时,公安部门对检察部门的法医鉴定结果也有质疑,最主要的一条是死者在县人民医院抢救过程中,裤腿曾经被护士用剪刀剪开,而检察院的鉴定以现有棉裤所有裂口作为锐器伤的依据,无视剪刀剪开裤管这一事实就草率下结论,明显别有用心。 从法律角度看,两份鉴定报告均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当做证据,但如果这两份证据同时被递交给法院,肯定是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因此某省公安厅和检察院领导碰了一次头,决定分别由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研究所分别派人对本案有关法医鉴定结果进行复核。 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很快对此有了回应,公安部派出第二研究所法医室主任陈世贤和主任法医师孙洪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研究所也派出了两名资深的主任法医师。
陈世贤法医
四名法医来到当地后第一件事就是复核现场,在第一眼看到土崖时,陈世贤脑海中浮现出了他之前在80年代去西北办过的一些案子,也确实有不少受害者是在土崖下受伤乃至死亡,其创伤也多呈现出类似锐器伤的形态。究其原因是当地特殊的地质条件,入冬后,细碎的黄土上了冻,一旦出现垮塌,碎土常呈现片状层快脱落,其下部就像刀刃一般锋利。案发地正好符合这种情况,现场和土崖近在咫尺,人在被发现时又被土块所掩埋,具备土崖垮塌致死的客观条件。
工作中的陈世贤法医(右2)
但是检察院法医鉴定上讲的锐器伤并不能被完全排除,林某使用的工具中有一把圆口铁锹,经过长期的使用,弧形的锹头已经被磨得十分锋利,理论上也可以造成检察院法医鉴定报告上的那种创口。所以要搞明白怎么回事,就必须验尸。 然而,此时的吴某一家以吴某某已经入土为由坚决不同意开棺验尸,地方上的同志怎么做工作就是不同意,导致尸检无法进行。四名法医只能先行打道回府,临走前,陈世贤给地方的公安和检察干部放了一句话:“尸体是一定要看的,怎么做家属的工作是你们的事。”
刑侦八虎合影,后排右二是陈世贤
吴家人一直僵持到了7月底,终于顶不住各方压力最终同意开棺(如果一直再僵持下去的话,舆论会认为是吴家人心里有鬼,从而站到林某那一边去),开棺后发现吴某某的尸体已经腐烂,当地的法医和技术人员提取了吴某某受伤的双腿(过程全程录像)腿骨,然后由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带着这份检材来到北京,由来自公安部和最高检的四名顶尖法医在公安部二所的会议室里对腿骨进行复检。 陈世贤用放大镜对着腿骨看了又看,始终没有发现任何锐器打击在骨质上所留下来的印痕,这一点参加复检的其他三名法医也表示没有异议。但是在随后的讨论会上,一个参加过上一次尸检的某省检察院法医提出:当初他们在尸检时,损伤软组织的创缘确实很整齐,如果不认为这是锐器伤,那该如何解释。 陈世贤想都没想就举出了一个例子:复印纸大家都用过吧?其边缘在一定角度和力度的情况下也能在皮肉上留下类似刀口割开的口子,那你能据此认定复印纸是锐器吗? 省检察院的法医不说话了,陈世贤接着分析:我在西北办案的时候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冬季窑洞上的土块落下来砸到人或者牲畜,很容易致死致伤。因为经过冰冻的土块是呈片状脱落的,有的下部异常锋利,在一定的高度和自重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形成犹如刀割状的切口。本案结合现场勘查,我个人判断应该属于这种情况。 陈世贤还认为:对于创伤不能孤立地去看,还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首先,吴某某的腿部创口呈哆开状,这样的裂口锐器和钝器都有可能形成。创口缘断面确实有整齐的地方,但也有不整齐的地方,仔细察看断面可以发现有毛刺,断面后的骨质上没有印痕,说明打击物虽然切开了皮肉组织,造成了骨折,但因为其自身硬度不如骨头,所以可以肯定地排除金属锐器的可能性,那剩下的最有可能的情况就是冻土脱落形成类似锐器伤的创口。 其次,死者双腿上的创伤中有开放性骨折,也有不开放性骨折,如果假定是由铁锹造成的,无法解释为何会出现不开放性骨折。但是土崖垮塌是可以同时造成以上两种骨折的。 第三,省检察院鉴定认为落下土块最大为1.8公斤,不可能造成压伤属于主观臆断,因为土块在落地后会破碎,也会在将吴某某挖出现场时造成破碎,总之已经不可能是掉下来时候的原始状态了,考虑到现场的碎土块量很大,说明垮塌量很大,垮塌时掉下来的土块肯定要比1.8公斤重得多。 第四,死者的腹壁呈青紫色并有大面积的擦拭状血迹,说明死者腹部遭受到较大面积的平面物体且有一定力度的刮擦,而片状冻土块的坠落最有可能造成这种损伤,这也是铁锹击打无法形成的。 第五,如果死者吴某某是被他人用铁质刃器铲、切下肢致死,那么一定会呼救,至少会惨叫,这是人的本能。事发时正值下午,现场东边一墙之隔就有邻居在院子里干活,只要吴某某喊叫就一定能招来人,实际上林某在抱着吴某某一开口呼救就招来了一大拨的邻居。可是在作群众查访的时候所有在现场附近的村民表示均没有听到吴某某的呼救声,一个都没有。这种情况和人被土层掩埋而发不出声的情况相吻合。 最后,吴某声称林某和他家有矛盾,因此蓄意报复杀人,这个说法经了解根本不成立,因为两家除了一点鸡毛蒜皮的龃龉外没有本质上的矛盾,否则吴某也不可能放任吴某某去林某的新院子玩。蓄意报复杀人的说法更可能系吴家人为了吸引媒体关注而编造出来的说辞,有栽赃陷害的嫌疑。 陈世贤的分析条理清晰获得了与会众人的认可,于是大家一致同意在陈世贤的分析基础上完成本案的司法复核鉴定书。最终在这份由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研究所的四名顶尖法医共同签字的复核鉴定书中,确认吴某某的死因系被塌落的土块砸伤导致大出血休克,排除了死于锐器伤的认定。 然而,在不死心的吴某的继续鼓动下,几个省检察院的法医认为自己先期出具的尸检鉴定书没有错,于是出于某些诉求不厌其烦的向最高检打报告,一再声称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最高检的部分领导经不住这么软磨硬泡,在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研究所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鉴定报告出具一个月后批准由医学院的法医权威专家教授们再度进行鉴定,为此还申请了几万元的专项办案经费。 这次鉴定的法医阵容极为豪华,有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系(现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法医系)创始人,首任法医学系主任和法医毒理学教研室主任胡炳蔚教授;中山医科大学副校长、法医学系主任祝家镇教授;四川大学华西法医学创始人、华西医科大学首任法医学系主任吴家馼教授,这几个人随便请一个出来都是独当一面的泰斗级大师。可以想象,如果鉴定结果和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研究所的结果不一样的话,不管是对公安部第二研究所还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研究所,都是声誉上的严重打击。
胡炳蔚夫妇
吴家馼、吴梅筠夫妇,夫妇俩都是新中国第一代法医专家
然而,经过这几位法医学权威级的老前辈的鉴定,一致认为陈世贤的判断是对的,尤其是胡炳蔚教授在西北出了几十年的现场,类似的情况见过不计其数,他说:陕北窑洞掉下来的冻硬土块那真的像刀子一样,完全可以形成这样的创口。所以他们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完全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没有任何问题。 在结束鉴定后返回途经北京时,祝家镇教授认为出于礼节,这件事情应该跟陈世贤打个招呼,所以他在招待所给陈世贤打了个电话。陈世贤对某省检察院的做法非常不满。既然有不同的看法,为什么不能当面提出来谈清楚?非要这么偷偷摸摸这样礼貌吗? 为此,公安部直接向最高检进行交涉,时任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对此极为生气(毕竟手底下的省检察院法医的“小动作”还捎带上了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研究所权威性的质疑,幸亏鉴定结果一致,否则今后还会有谁再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研究所当回事?所以对这种小动作必须重拳出击),在接到最终的鉴定报告后就在会上对促成这次鉴定的所有当事人严厉批评了一顿,要求他们立即上交深刻检讨并通报整个检查系统以儆效尤。 从此以后,最高检立下一个规矩:最高检的法医若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都必须邀请公安部二所的同行参加,从工作程序上杜绝这种背后搞小动作的可能性! 这起4岁男童死亡案,至此才正式尘埃落定,林某身上的嫌疑终于完全洗清。吴某被县公安局勒令登报向林某道歉并消除恶劣影响,写出《残杀儿童罪犯怎能逍遥法外》这篇文章的某省报记者亦遭到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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