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围棋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围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令)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国围棋协会近日印发了《围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国性围棋比赛办赛指南》《全国性围棋比赛参赛指引》等3个围棋行业赛事活动管理文件,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试行),标志着围棋各项赛事活动秩序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围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是在围棋领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主要文件,按照开放办围棋、全社会办围棋的总体思路,体现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确保围棋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围棋赛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围棋赛事活动的积极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充分享受围棋的乐趣,通过围棋赛事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发挥国家单项协会在全民围棋运动中的支撑作用,通过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让组织者、参加者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行为规范,维护围棋赛事活动秩序。不断提高围棋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全面实施《围棋行业贯彻<全民健身计划>实施要点》提供重要保障。《全国性围棋比赛办赛指南》包括组织围棋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服务、保障、申办流程以及对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基本要求等内容。《全国性围棋比赛参赛指引》包括符合一定年龄、身体、参赛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围棋赛事活动安排等参与围棋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识。文件起草过程中,中国围棋协会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指导下,广泛征求全国省级围棋协会、行业围棋协会、有关中央媒体和专业媒体的意见,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级围棋协会、行业围棋协会认真传达贯彻,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相应的围棋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加强行业自律,扎实推动新时代围棋行业赛事活动持续健康发展。 围协字〔2021〕36号 围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为规范围棋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围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国围棋协会实体化改革实施方案》《中国围棋协会章程》《围棋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国围棋业余段级位制》及《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围棋赛事活动是围棋领域贯彻全民健身方针的重要途径,是开展全民围棋的重要平台,是国际围棋交流的重要环节。 第六条 围棋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以下国际围棋赛事活动需与中国围棋协会协商一致后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国际体育组织、国际智力运动组织、国际围棋组织主办的国际围棋赛事(含设有围棋项目的国际综合性赛事),中国围棋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围棋赛事活动。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围棋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围棋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与中国围棋协会协商一致后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参加以上围棋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中国围棋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围棋组织、国际围棋赛事活动、围棋对外推广和国际交往的各项事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线上线下国际围棋赛事活动(含设有围棋项目的国际综合性赛事活动),应当与中国围棋协会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围棋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中国围棋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围棋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 “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围棋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相关办赛主体举办全国性围棋赛事活动(含设有围棋项目的全国综合性赛事活动)应与中国围棋协会协商一致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体育法》,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围棋协会是中国围棋业余段级位等级评定、认证及称号授予和证书管理的主办单位,并直接负责中国围棋协会业余6段(含)以上比赛的等级评定和认证。中国围棋协会授权的省级围棋协会,按照层级化管理原则体系,负责辖区内中国围棋协会业余5段(含)以下比赛、考试的管理、等级评定和认证。中国围棋协会支持、鼓励省级围棋协会向辖区内地(市)级围棋协会授权中国围棋协会业余3段(含)以下比赛、考试的管理、等级评定和认证。中国围棋协会支持、鼓励省级围棋协会积极引导地(市)级围棋协会向辖区内县(区)级围棋协会授权中国围棋协会业余1段(含)以下比赛、考试的管理、等级评定和认证。 第三章 围棋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六条 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围棋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第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围棋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对围棋赛事活动的领导。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围棋技术人员; (三)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等相关措施。 各级围棋协会主办的围棋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二十条 各级围棋协会主办的围棋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围棋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二条 围棋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疫情防控、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围棋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遵守围棋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围棋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第二十五条 围棋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围棋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二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围棋赛事活动的,参赛单位应在报名时告知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条 各级围棋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围棋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围棋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级围棋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地方政府部门围棋赛事活动专项资金,开展围棋赛事活动,形成长效机制。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围棋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服务、保障以及对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围棋协会可以根据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五章 赛风赛纪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围棋协会应重视围棋比赛的赛风赛纪管理和监督,规范比赛组织人员、裁判员、竞赛辅助人员及各参赛人员的行为举止,严禁违反《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各参赛队、各赛区、组委会各办事机构必须加强遵纪守法教育,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围棋规则、竞赛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切实贯彻赛会各项决定,落实赛会各项要求。必须保持政令畅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大会组委会有关赛风赛纪精神要有传达、有部署、有措施;对本单位赛风赛纪的相关工作要有计划、有检查、有监督;对好坏典型要有表扬、有批评;对发生的赛风赛纪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 各参赛队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必须做到: (二)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参赛人员的管理、要求和监督,保证运动会的顺利进行; (四)认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一)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故意伤人; (三)怂恿或挑唆他人挑起事端,谩骂、侮辱比赛对手; (五)不服从管理,攻击大会工作人员; (七)故意损坏比赛器材; (九)在比赛中故意违反体育道德,使自己受益; (十一)无故弃权、罢赛或拒绝领奖。 (一)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接受运动队以奖励、酬谢等名义所送的钱物。借各种名义,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仪容不整、言行不端、作风不正,对待工作马马虎虎、敷衍了事; 第四十二条 赛风赛纪工作实行责任制,各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为: (二)组委会主任对本赛区的赛风赛纪负总责,对本赛区的裁判长、裁判员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副裁判长对本赛区分管业务范围裁判员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一)各参赛队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违反相关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运动员(运动队)一场(多场或全部)成绩、取消比赛资格、停赛1年、停赛3年、终身禁赛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组委会将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留建议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各级围棋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组织举办的围棋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围棋赛事活动的水平。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非法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围棋赛事活动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支持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围棋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各级围棋协会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围棋赛事活动中出现假棋、黑哨、赌棋、兴奋剂违规等行为的,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协会。内容和更新以本协会指定网站上的公布为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围棋事业的改革发展,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加强对全国围棋赛事的监督管理,规范围棋运动持续健康发展,落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和中国围棋协会《围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围棋运动实际特制定全国性围棋比赛办赛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的全国性围棋赛事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举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单项围棋比赛、中国围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主办或参与指导的全国性围棋职业、群众比赛。 第二章 办赛主体及申办流程 第三章 办赛要求
第九条 根据现行中国围棋竞赛规则的相关要求,结合具体赛事规模规格,由比赛技术代表或裁判长提出赛事要求。 第十条 围棋比赛场地的基本要求:(一)围棋比赛通常采用室内比赛的形式,对参加比赛双方使用的比赛器材应根据室内布局做适当布置,以背景安静、比赛者感觉舒适为原则;(二)场地应通风、保暖、遮阳、光照适度(以参赛运动员感受舒适为宜)、无噪声干扰。且保证足够的比赛对局及裁判人员工作区域的面积;(三)场地的噪声应满足以下要求:昼间:≤50 dB;夜间:≤40 dB;(四)比赛厅空间通常采用长方体形状设计,场馆内无反光物体;(五)职业围棋赛事根据需要可设置研究区域,并保证研究室的棋盘、棋子、网络条件; 第十一条 围棋比赛器材的基本要求:(一)棋盘:标准的围棋盘略呈长方形。横线的等距离为2.25cm~2.35cm,纵线的等距离2.4cm~2.5cm,棋盘的外侧留有2cm边线为宜。棋盘的颜色应为鹅黄色,配黑色线条为宜。职业围棋赛事的棋盘厚度一般在2cm-5cm之间。群众性比赛从实际出发选择棋盘厚度。(二)棋子:标准围棋子的直径2.2cm~2.3cm,厚度不超过1cm。同一次比赛所用棋子的大小、颜色一定要统一,不得有异样的棋子出现。棋子分黑白两色,形状为扁圆形体。棋子的数量应能保证顺利终局,以黑、白各180子为宜;(三)计时钟:围棋比赛计时钟由两个钟面、两个按钮组成,能够一停一走或同时停止的专用棋类比赛钟。人工读秒推荐使用秒表。职业比赛计时钟应保证语音读秒,国际比赛计时钟应保证多语言语音读秒。(四)比赛用桌:一般比赛用桌高度60-70cm,宽度60cm为宜。比赛也可以采用茶几配备沙发的形式。 第五章 服务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对于全国性围棋赛事的举办单位采取奖惩结合的赛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条 根据赛事活动组织的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对全国性赛事活动进行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围棋比赛的赛事评定,由本协会、裁判长、运动员代表等按照比例做出评定,综合各方做出最终评定结果。 第二十二条 建立赛区信用管理体系,出现以下情况的办赛主体,将被记录在案。(一)赛事确定后,资金无法到位,取消比赛的;(二)未按照要求准备竞赛器材,导致比赛无法正常进行的;(三)发生扰乱正常比赛秩序的事件;(四)在参赛规模、参赛资格等方面,违反竞赛规程、补充规定等相关文件;(五)不能提供足够的符合条件的裁判员或工作人员的;(六)不按照要求制作运动员证件、秩序册、背景板、赛场广告;(七)寻求的赞助单位出现违法行为等影响围棋运动形象的;(八)发生其他影响围棋运动形象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赛区的监管和规范参照《围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的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中国围棋协会 围协字〔2021〕38号
全国性围棋比赛参赛指引(试行)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全国性围棋赛事指引是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举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单项围棋比赛、中国围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主办或参与指导的全国性围棋职业、群众比赛。
竞赛规程是组委会举办比赛的纲领性文件,主要包括竞赛名称,主办、承办、协办单位、举办时间、地点,竞赛项目、参赛资格、竞赛办法、奖励办法、报名办法等,以及赛事组织方的特殊要求。竞赛规程一般会在本协会指定网站上提前公布,参赛者应认真阅读竞赛规程,积极作好参赛准备。 第五条 报名后若因故不能参赛应立即向赛事主办单位进行说明。 通过单位报名的围棋比赛需要报领队教练。领队的职责如下: (二)监督竞赛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 (四)按时参加领队会,并将领队会的内容准确、详尽的告知本队成员;
第三章 参 赛
第七条 参赛棋手(队)在赴赛区前应仔细阅读赛事组委会公布的补充通知或相关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领取参赛证件、秩序册等相关材料。 未成年人参加的赛事活动,应由其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十条 比赛期间若遇到争议,应立即向裁判反映,需要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参赛棋手(队)应按照主办单位要求参加开闭幕式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章 比赛着装 第十三条 参赛棋手(队)参加比赛,应当遵守主办单位的着装规定。主办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第二类着装规定执行。 参赛棋手(队)上场比赛、出席开闭幕式、颁奖仪式及正式活动时穿着正装或统一、有参赛队标识的服装。 1、参赛棋手(队)上场比赛时着装整洁、得体。
第十五条 应注意对局礼仪,尊重对手,赛前鞠躬致意,比赛后整理棋具。 平竞争的原则。 判决。 第十九条 参加职业比赛不得将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带入赛场;参加群众比赛按照具体比赛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赛场及赛场周边规定区域禁止吸烟。 酒精的饮料。 状,应立即终止比赛,并退出赛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围棋协会以及各行业围棋协会应当依据本指引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相应的围棋参赛指引,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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