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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棋坛“潘多拉魔盒”——棋谱版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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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8 00:24: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自:Yahoo Japan
作者:栗原洁
翻译和整理:找借口安静 2月将调整发文时间


我阅读了一篇题为《将棋棋谱的第三方转播被认定为“侵害利益”,大阪地方法院判定“使用是自由的”》的文章。

这篇文章讲述了一个关于将棋比赛的实况转播,自行准备棋盘并通过重现棋谱与观众分享感想的YouTuber,其视频遭到名为“围棋将棋频道”(不是YouTube频道,而是BS/CS的广播运营商)提出著作权侵犯的指控,并要求YouTube删除相关视频。原告认为“围棋将棋频道”的行为处理不妥,于是向大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约338万日元的损害赔偿等。最终围棋将棋频道败诉,被判支付118万日元。

诚然,未经许可使用节目画面或解说旁白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著作相关权利,但是这一次的情况不一样,这个案例是关于在没有经过许可使用棋谱信息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后果。简而言之,那就是这种情况下能否自由地使用棋谱信息。

这件事情已经超过了当事者之间的争论,上升到了之前没有被法律明确指出的棋谱使用的行为,这一判决对整个将棋界产生了深远影响,有人甚至称之为“潘多拉盒子”的打开。在此之前,将棋相关组织和广播公司通常会主张棋谱的独占使用权,并强制实施使用指南或收取棋谱使用费。这一判决的最终确认可能意味着这种行业惯例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强制力)。此外,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在法律上地位不明确的事物成为行业惯例的情况。例如,电视节目的格式等。

对于棋谱信息的法律处理,我认为有以下四种选择:

1.棋谱信息属于著作物,未经许可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可以要求停止使用和赔偿损失。
2.棋谱信息虽不属于著作物,但存在惯例法下的独占使用权,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可以要求停止使用和赔偿损失。
3.棋谱信息虽不属于著作物,但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不法行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棋谱信息仅属于客观事实(除非有保密义务协议),可以自由使用。

第一种保护最强,第四种最宽松。尽管存在多种说法,但目前尚无确定的判例。

就第一种情况而言,棋谱的著作物性质,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曾由其中一位起草者加户守行在日本《著作权法条逐条讲义》中写道:“在我的理解中,棋谱也可以被理解为对局者的共同著作物”,但一般学说倾向于否认棋谱的著作物性质。尽管可能存在艺术性的棋谱,但能否称之为创作性的“表达”仍有疑问,如果将棋谱视为著作物,那么在参考他人的开局时是否需要许可等问题会出现,这是不合理的。第二种情况,由于违反日本民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认为认可的可能性相当低。第三种情况并非不可能,但我认为认可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已大大减少。

尽管判决书尚未公开,但根据律师杉村达也(也是将棋软件“水匠”的开发者,是业内的专家之一)的YouTube视频(对此事件感兴趣的人必看),在现阶段我将尽量简要总结目前所了解到的范围(可能会在判决书公开后重新撰写文章)。

原告的主要主张是,其行为并非构成侵权,但其视频却因被指控未经许可使用棋谱信息而被停播。根据不正竞争防止法中的“虚假事实通知”(第2条第1款第21号)提出差止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然而这样的话,被告要不得不承认,其行为并未构成侵权(换句话说,并未提出以上所述的第一种主张)。不过,我认为被告之所以选择回避主张,可能是因为一旦确认棋谱信息不构成著作物,影响力太大,使法官对其心存疑虑。而法院最终认定棋谱信息是“已付费提供的客观事实,原则上属于自由使用范畴”(引用自杉村律师的上述YouTube视频)。这意味着即使提供棋谱信息是收费的,但也属于自由使用范畴。因此,被告此前的主张显得无关紧要,因为法院已经承认了第四种情况(承认第四种情况也就是否定了第一种情况)。

我认为这个判决可能会上诉,但如果这一判决最终确认,那么会发生什么呢?如果想要控制棋谱信息的使用,那么只能通过当事方之间的契约来实现,例如,与付费广播的合约或在观看视频时让观众同意使用条款等。然而,即使如此,例如,在存在棋谱信息的无许可使用时(例如,信息中介存在的情况),可能会出现谁有权向谁索赔的问题。此外,除了这一点,根据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4号(禁止获取“限定提供数据”等)也可能禁止对棋谱信息的免费使用。然而,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提出这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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