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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围棋振兴法》全文中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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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3 00: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条( 目的 )
为丰富国民的休闲时光、促进国民的身心健康发展和围棋的全球化,积极促进围棋的发展和围棋文化基础建设,特设立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中的法律术语:
1.“围棋指导者“是指根据《国民体育振兴法》第11条所赋予“围棋项目”体育指导者资格的人。
2.“围棋专业棋手“是指通过大统领令规定的围棋实力测试大赛,被赋予职业围棋个人、团体比赛的参赛资格,并从事各种职业围棋活动的人。
3.“围棋团体是指以围棋的发展、教育、国际交流等为主要目的而设立的国际机构、法人或社会团体。
4.“棋谱”是指在一定的对局条件,棋局进程的记录以及其集合。

第三条(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的职责)
1. 国家与地方政府必须制定促进围棋发展的必要措施,并保护人们能够自愿参加围棋活动。
2.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努力扩大人们接受围棋教育的机会。

第四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关于围棋振兴,除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依照该法规定。

第五条(围棋振兴基本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等)
1. 文化体育观光部必须制定并实施围棋的基本宣传计划(以下简称“基本计划”),并系统地保护和宣传围棋。
2. 基本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围棋振兴的基本方向
2)围棋振兴相关的调查和研究事项
3)关于围棋的技术开发和促进的事项
4)关于围棋的教育和普及的事项
5)关于围棋教师的教育和培养的事项
6)关于围棋职业棋手的培养和支持的事项
7)关于围棋团体和围棋专门赛场支持的事项
8)关于围棋国际交流、合作及举办国际活动的事项
9)关于确保围棋振兴所需资源的事项
10)关于研究棋谱的商业使用及有关立法和政策趋势的事项
11)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振兴围棋事务的事项

第六条(与相关组织的合作)
1. 为了建立和实施基本计划,文化体育观光部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他中央行政机构,地方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合作。
2. 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根据第1款被要求合作的人应遵守该规定。

第七条(围棋日)
1. 为了提高公众对围棋的兴趣并促进围棋推广和传承,指定11月5日为围棋日。
2. 关于围棋日的事项应由总统令规定。

第八条(支持围棋团体和围棋赛场的创建)
1. 为了振兴围棋,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必要的时侯可以向围棋组织提供行政和财政支持。
2. 国家和地方政府认为必要时,才能建立和运营围棋专门赛场。

第九条(促进技术发展)
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根据《体育产业促进法》对实际情况和技术发展进行研究,以提高与围棋相关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创业支持)
文化体育观光部可以根据《体育产业促进法》提供支持,以促进围棋创业的发展并促进创业家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一条(支持研究活动)
1. 文化体育观光部可以向围棋研究的相关研究机构或围棋组织提供必要的资金。
2. 文化体育观光部可以补贴培养围棋专业人士的围棋组织,用于教育和培训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十二条(围棋文化产业的融合与联系)
1. 国家应该为发展围棋文化产业制定必要的措施,例如通过围棋与科学技术的结合,实现融合发展。
2. 为了促进围棋文化产业能够融合和对接传统游戏、人工智能和科学技术等各种文化内容,文化体育观光部应在相关政策中反映其内容。
3. 为了围棋文化产业融合和对接,文化体育观光部可以要求相关中央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合作。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出现特殊情况,被请求的中央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与其合作。

第十三条(支持国际交流及海外普及)
1. 为了促进围棋的国际交流和海外普及,文化体育观光部将举办国际比赛、委派国际围棋教师、组织海外宣传活动等。
2. 文化体育观光部可以依据总统令规定的有关组织采取行动,以便有效地执行第1款所述的项目并可以补贴预算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附则<法律第1567号 2018.4.17>该法自公布6个月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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