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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巢湖:无继承人 无遗嘱 "无主遗产"找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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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08:4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安徽商报消息,一名监狱退休职工于去年去世,因为老人一生未婚,无子女,没有近亲属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去世之前也没有立遗嘱,她留下的一笔遗产归谁所有成了难题。这笔遗产是由老人之前所在单位安徽省青山监狱保管,而一男子以曾经照顾过老人为由,将青山监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这笔遗产。
老人遗产无人继承单位代为保管
张金红生前是安徽省青山监狱退休职工,去年5月份去世,她没有近亲属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张金红离世后留下的遗产有银行存款和现金共计30余万元,由青山监狱保管。
近日,一名50多岁的男子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安徽省青山监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人的这笔遗产。李先生诉称,张金红年少时,因家中变故,一直随他母亲一起生活、学习,直至成年参加工作,因此他与张金红交往密切,感情深厚。
“由于张金红一生未婚,无子女,我以长辈待之,生活上一直给予扶助和照顾。 1998年洪水和2010年张金红重病期间,我前去安置和照料,直至老人身体完全康复。”李先生称,近年来,随着张金红年迈体弱,精神孤独,他不仅生活上继续关心,解决老人生活需要,更时常探望问候。
李先生称,张金红去世后,青山监狱通知他,他第一时间赶到,全程操办和处理张金红后事,为张金红购置了公墓,将张金红妥善安葬。“张金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未立遗嘱,而我在张金红生前对其一直关怀照料,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并承担了丧葬义务。”李先生诉至巢湖市法院,诉请法院将老人名下部分遗产即银行存款和现金30多万归他继承。
男子曾经照顾老人分得部分遗产
安徽省青山监狱认为,张金红生前未立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而李先生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且不属于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情形,李先生不属于继承人的范畴。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并不是张金红的法定继承人,双方间也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因此李先生不具有合法继承人的资格,不能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继承张金红的遗产。但根据法院审查的事实,张金红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李先生在张金红生前对其照顾较多,在其身故后也承担了丧葬义务,李先生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法院酌情分给李先生遗产20万元。
据此判决,张金红在安徽省青山监狱的遗产,李先生分得20万元。
辣评
我们常说“善有善报”,而男子照顾老人,分得部分遗产,正是“善有善报”的现实写照。法院的判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其实,养老得遗产的事情,此前也多见诸报端,有些人对此也有不同态度。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有了这样的法条和判决,相信将会鼓励更多的热心人加入到帮助、照料孤寡老人的行列中,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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