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11月,八总规定的各级人员津贴如下: 总部首长:5.5元 师级首长:5.0元 旅级干部:4.5元 团级干部:4.0元 营级干部:3.5元 连级干部:3.0元 排级干部:2.5元 上士级人员:2.0元 班长级人员:1.5元 战士:1.0元 注: 1、这里的"上士"不是指上士军衔,而是指连队里的军需员、文书、军械员等; 2、文中的薪金单位为当时国府所发行的"法币",1938年中即改为各地区的"边币"; 3、战士的津贴不久即改为1.5元; 4、后来此标准屡次调整,在最艰苦时甚至以"小米"记数; 5、各类技术、医务、电报人员另有技术等级津贴,其金额比此高出一大截。 新四军根据地的财政支出 根据地处于战争状况,军事经费占大部分,1945年1月22日浙东临时行政委员会主席连柏生在施政报告中提到,军事经费占政府财政支出的76%。 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于1945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的供给制度: 第一项伙食费 (一)菜金:兵团每人每天蔬菜2斤,油5钱,盐5钱,柴2.5斤,烧茶、洗澡、洗脚、洗衣服柴1斤,以折价规定开支。医院伤病员轻伤每人每天以2人菜金,重伤以3人菜金为标准。 (二)肉金:主力兵团每人每月肉1斤,按当地市价实报实销,(伤病员同)并规定每月1日、16日集体购食,非特殊情形不得发钱。地方兵团主力每人每月0.75斤,区常备队以下0.5斤。 第二项津贴费 (一)普通津贴:主力兵团每人每月以20斤米定价发给。地方兵团主力18斤,区常备队以下16斤,并规定每月25日发给。 (二)肥皂:10、11、12、1、2、3月每月半块,4、5、6、7、8、9每月1块,炊事员每月增加0.5块。 (三)妇女卫生费:每月草纸5张。 (四)干部保健:原有保健费一律取消,排以上干部实行普通保健。 排级每人每月猪油0.5斤; 连级每人每月猪油1斤; 营级每人每月猪油1斤,猪肉1斤; 准团级每人每月猪油1斤,猪肉1斤,鸡蛋30只; 团级每人每月猪油1斤,猪肉2斤,鸡蛋30只; 旅级每人每月猪油2斤,猪肉4斤,鸡蛋60只; 师级每人每月猪油4斤,猪肉4斤,鸡蛋90只。 (五)特别津贴:凡聘请之各种技术人员,可另发特别津贴,但须有介绍之干部及支队级以上干部提出意见呈准后发给。 (六)薪金:个别人员如不便集体供给者,可按照规定的物质标准及当时物价标准规定薪金经批准后发给。 (七)公积金: 1、每人每月5斤米定价折钱发给,以支队为单位(直属队为一单位)集中管理经营,非经司令部公布,不许任何分散使用。 2、公积金之用途,限于发展生产贸易事业之资金或公布用于其他公共事业上,其生产贸易经营之每月利润,亦限于改善部队集体生活为原则,不得以私人名义擅用或将利润之现金公摊。 各级供给机关代理领发公积金,各部队组织生产贸易机关,如生产贸易委员会或合作社进行生产贸易事宜。 4、领发之后,新来或调来者本月不补发,减员或调出不领。 领取日期与数目与生活费日期人数同。 (八)理发费:凡没有理发员设备之部队、机关,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斤米价,经本单位首长证明实报实销。 (九)学习费:(包括教导队、训练班及一般指战工作人员日常学习与俱乐部三角瞄准测验等笔墨纸)凡教大及训练班学习政工队员,每人每月发纸2张,铅笔1支,有钢笔者不发铅笔,每班发普通墨水1瓶。 第三项办公费 (一)灯火:规定各级各类部门、人员矿烛、青油、火柴使用、发放标准。_ (二)文具:规定各级各类部门、人员纸张、墨水等办公用品使用、发放标准。 第四项擦枪费 规定各种轻重武器擦枪油发放标准。 第五项杂支费 规定运输、招待、夜餐、赔偿、零星修置列支标准。 第六项特别费 规定对新兵、情报、差旅、休养、负伤、优俘、遣散、埋葬、产育、开办、营救、书报、奖励和其他费用列支标准。 第七项材料费 规定军工、电料、服装材料、医药、印刷费用列支手续。 第八项粮秣费 (一)粮类:机关人员每人每天白米1斤8两(16两制,下同),部队人员1斤10两,机炮部队、军工厂人员、教导队,海防队1斤12两。在10、11、12、1、2、3六个月每人每天加2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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