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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诛九族了,但是不想死怎么办?那些远房亲戚们真的没法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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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01:37: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诛九族”,一个听了让人不禁胆寒的名词,作为历史上特有的一种残酷刑罚而广为人知。所谓的“九族”,涵盖了犯罪者的父系、母系和配偶系家族,具体包括父族四代、母族三代和妻族两代,统称为九族。然而这又引发了另一个问题,面对如此广泛的惩罚范围,那些被牵连的族人为什么不设法逃走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从“诛九族”制度的形成讲起了。其实株连制度在中国出现时间较早。夏商时期就开始出现了这种制度的雏形,《尚书·甘誓》中记载了夏启讨有扈氏的军令状,其中写道,发生战事而不遵号令者,或私逃叛敌者,一旦被拿获就需连同其父其子一并受刑处死。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中提出了“夷三族”的刑罚,这一制度在《史记·秦本纪》中有所记载:“(文公)二十年,法初有夷三族之罪”。关于“三族”具体指的是哪些亲属,史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在汉代,张晏对《史记·秦本纪》的注解中提出,“三族”指的是“父、兄弟及妻子”。而东汉的郑玄在对《周礼》的注解中则认为“三族”是指“父、子、孙”。三国时期的如淳在《史记·秦本纪》的注解中则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三族”是指“父族、母族及妻族”。历史上就有名人因犯下重罪而遭受“夷三族”的极刑。例如,秦末时期被处决的丞相李斯“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夷三族”,很明显就成了这一制度的受害者。汉朝初期,刘邦为了稳定人心,一度废除了“夷三族”的刑罚,但不久之后又重新恢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株连制度逐渐变得更加系统和完善。比如曹魏时期,按照《晋书》记载:

“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汙潴,或枭菹,夷其以严绝恶迹也。”

这一条算是正式规定了“夷三族”的规模,对这一刑罚的具体对象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已婚妇女被排除在“夷三族”的范围内,她们仅因夫家的罪行而受株连,不再因父母的罪行而受牵连。这一改变有效地限制了“夷三族”刑罚中被处决的人数。到了西晋时期,“夷三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那时,被判“夷三族”的罪犯中,父子同族的男性成员无论年龄大小仍会被处死,但女性无论婚否都不再被处死,而是被降为奴婢。但在后来的历史中,“夷三族”的规模又有所扩大。南北朝时期,北魏发生了“国史之狱”事件,导致出身清河崔氏的重臣崔浩遭受了“夷五族”的严惩。根据《资治通鉴》的记载:

“帝命允为诏,诛浩及僚属宗钦、段承根等,下至僮吏,凡百二十八人,皆夷五族。”

隋唐时期,法律体系正式确立了“十恶”罪行的标准,其中只有犯下“大逆”罪者才会遭受族刑。这一标准也成为后世施加株连族人罪名的基本依据。比如历史上的杨玄感就被诛了九族。《隋书·刑法志》的记载:“及杨玄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不过这件事也导致杨广的声望受到重大打击。唐代继承隋朝之后,李唐王朝吸取了隋炀帝的教训,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按照《唐律疏议》规定: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

也就是说,家中15岁以下的男孩会被免除死刑,以保留家族的血脉。

宋元时期,这一制度基本上得到了沿袭,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到了明清时期,尽管口头上强调“严刑峻法”,但在成文法律中并未明确出现“诛九族”的条款。例如,《大明律·刑法·盗贼》规定:

“谋反、谋叛,同谋者,不分贵贱,一律凌迟处死。祖父、父亲、儿子、孙子、兄弟、室友,不分异姓,儿子的叔伯、兄弟、姐妹,不分同籍,年满十六岁以上,不分轻重,一律除名、斩首;年满十五岁以上,以及母女、妻妾,以及儿子的姐妹、妻妾,一律交由家族有功之臣为官为奴。”

而这一时期最为著名的就是方孝孺的“诛十族”。不过此事也有争议,《明史》中只记载 “以祖宗之怒......四肢城令杀孝友弟孝儒,章奏而死”,并未提及所谓“诛十族”。这个说法更多来自民间和一些非官方的记载,这可能是因为方孝孺案中被牵连处死之人众多,使得人们相信确有其事。

然而,其实不论是明代还是清代的法律条文中,都找不到“诛九族”或“诛十族”的正式法律依据。可见,所谓的“诛九族”更多情况下是来自最高统治者的直接命令,而并非成文法律的一部分。
动辄打击面如此之大,自然会引发人们的疑问:那些即将遭受处罚的人就不能在被杀之前跑路吗?然而事实就是,不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首先,古代社会的通讯手段远不如现代发达。在那个没有广播、手机、电视和互联网的时代,消息的传播非常有限。因此,当家族中有成员被判处株连之罪时,远离家乡的亲属很难及时得知这一噩耗。相比之下,朝廷命令的下达速度可是快得很。早在秦代,中国就有了较为成熟的“驿传”或“邮驿”来为朝廷传递文书、转运物资,而且官办官用。到了汉代,“驿传”制度进一步完善,设立了“邮、亭、驿、传”四个级别,五里设邮,十里设亭,三十里设驿或传。为了保证消息传递的速度,邮传人员必须以最快速度传递消息,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比如《唐律疏议》规定:

“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凡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
由于朝廷对消息传递的严格掌控,一旦有人要被“诛九族”,那么京城中的亲属肯定首先会被控制,随后,朝廷的命令会通过高效的邮政系统迅速传遍全国。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京城中有人想要提前通知远方的亲戚逃跑,也很难在时间上抢得先机。往往等到消息传到远方时,那些远房亲戚们已经无法逃脱。以李善长为例,他在被抄家之前,就没有任何消息流露出来。李善长是当时的重臣,文官集团的领袖之一,且以精明能干著称。即便如此,他也无法提前得知消息,提前做出应对。

此外,即使有人在搜捕中侥幸逃脱,他们也很难找到愿意帮忙传递消息的人。因为在株连制度下,任何帮助传递消息的人都可能成为被诛杀的对象。对于这点,《唐律疏议》中规定:

“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来,别说给犯人通风报信了,就是传递重要消息时不小心泄密都可能面临死刑,轻者也可能被判处长达一年半的徒刑。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冒险传递消息,以免招致杀身之祸。

即便有人历经重重困难,成功躲避追捕逃出京城,并设法通知了其他亲戚,他们也必须在官府的逮捕令到达之前逃离。更重要的是,在古代实行的“保甲法”制度下,如果一个人犯罪,而周围的邻居知情不报,他们也会遭受与罪犯相同的惩罚。牵连的邻居数量可能多达十户。在这种连坐制度的威慑下,很少有人敢于对抗官府,包庇或掩护犯人。

此外,即使这些“亲属”能够侥幸逃脱,他们也会面临另一个问题——难以逃远。明朝就规定了“离家百里者”必须有当地政府授予的“路引”。没有这个通行证,无论逃到何处,都会被拦截并接受仔细盘查。而且,假借路引并非易事,以明万历年间刑部侍郎吕坤设计的路引为例:

“要求若州县为远行,照得本州县某百户某人,年若干岁,身长几尺,无须有须,方面亦或瓜子脸,面白或黑或紫等色,有无麻疤……”

可见路引对持有人的照相式文字描述非常详尽,假借路引的难度很大。
就算真有哪些“亲属”神通广大,能够巧妙地规避追捕,准备周全,他们也仍然面临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逃往何处?

在古代,人们通常按照族群聚居,一个外来者的突然出现很容易引起当地里长或宗族的怀疑,甚至官府也会派遣人员进行调查。一旦被拦截并确认身份为逃犯,他们将被立即拘捕并送回京城。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确保安全,逃犯甚至可能被当场处决。当然,也可以选择逃往荒郊野外,但在古代尚不健全的治安环境下,不被盗匪杀掉就已经烧高香了,更别提外面的野兽会不会把他给“生吞活剥”了。

不过,也并非完全逃脱不了,特别是那些拥有功名和名爵的人,在面临此类重罪时,他们的社会地位往往能够为他们带来生机。西汉时期就规定这类死罪可以拿爵位和钱豁免。到了魏晋时期也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比如《晋书·文帝纪》记载:“成济弑君,大逆不道,千刀万剐,诛灭三族!”然而《晋书·荀勖传》却又记载:“成倅刑止其身,佑乃族诛,恐义士私议。乃免佑为庶人。”
可见有很多人就算是被判了“夷三族”之罪,也有获得豁免的机会。最典型的就是上面提到过的北魏 “国史之狱”事件,清河崔氏崔浩既然受到了“夷五族”之灾,那么到了唐朝时期怎么又冒出来那么多清河崔氏名人,如崔群,崔颢,崔元综,崔国辅……可见虽然是导致灭顶之灾的“夷五族”之罪,依然还有很多人可以得到豁免。这么想来,“诛九族”应该也是同理。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株连罪的反对声音不断增强。到了清末新政时期,中国法学界开始着手修订传统法律,以期与现代法制接轨。在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推动下,1905年修订的《大清新刑律》正式宣布废除连坐制度,至此,这项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年之久的残酷刑罚,正式被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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