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封建地主阶级中有头脑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就已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意思是只要把官吏治理好了,民的问题就好办了。这的确是一个治国经验的历史总结。所谓“治吏”,不外是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考核严明以及赏罚公平等。 官吏的考核制度是和任用制度紧密相连的一种人事制度。官吏任用之后,是否称职?或升或降,或赏或罚,必须要有一套考核制度。战国时各国所推行的上计与考课之制,就是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如: 田婴相齐,人有说王者曰:“终岁之计,王不一以数日之间自听之,则无以知吏之奸邪得失也。”王曰:“善。”......田婴令官具押券斗石参(太田方曰:参疑区之误)升之计,王自听计,计不胜听。 李克治中山,苦陉令上计而入多。 昭王召王稽,拜为河东守,三岁不上计。 县令上计于郡守,郡守上计于周君,层层上计,而且一般是一年一次。此种考核制度在秦汉而渐趋完备。 秦国和战国其他国家一样实行上计制度以加强中央集权,除了王稽三岁不上计的特例之外,《商君书·禁使篇》有明确的记载: 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 一年一次,而且是年终十二月为计。可见秦是有上计制度传统的。云梦秦简又提供了更具体的例证。如: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仓律》) 入禾稼、刍、稾,辄为廥籍,上内史。(《仓律》) 稻后禾孰(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穤(糯)、秙(黏)稻。别粲、穤(糯)之襄(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仓律》) 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谐。(《金布律》) 每年年终的上计,不仅有各种税收、粮食收入以及其他籍、牒(各方面的登记造册),而且上计时还要将有关的物(余褐)一并送上。所谓计偕,《汉书·武帝纪》记载说: 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 师古对此作注说: 计者,上计簿使也,郡国每岁遣至京师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征之人与上计者俱来,而县次给之食。后世讹误,因承此语,遂总谓上计为计偕。阚骃不详,妄为解说,云秦汉谓诸侯朝使曰计偕。偕,次也。晋代有计偕簿。又改偕为阶,失之弥远,致误后学。 秦简之计偕,则是与物俱上。可见在秦统一之前,上计制已相当完备。秦统一后承继此制,虽属郡县小吏也要进行考课。如《史记·萧相国世家》载: 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常办之。有乃给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何,何因固请,得勿行。 汉代的上计考课,大体上承袭秦制。每年年终由郡国上计吏携带计簿(书面工作汇报)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这叫常课;三年一考察治状,叫大课。汉代的考课制度大体说来有两个系统:一是公卿守相或各部门主官各课其掾史属官,这是上下级系统;一是中央课郡,郡课县,这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系统。
《汉旧仪》中关于官员考核的记载 先说一说上级对下属人员的考课。如公府掾属、诸卿属官、守相掾史,均须依其职务由主官加以考核,按其能力高低和功劳大小,作为迁降赏罚的依据。如汉宣帝始亲政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傅奏其言,考试功能,侍中、尚书功劳当迁,及有异善,厚加赏赐。”至于无具体职务的散官,则另立条格,加以考核或考试。如光禄勋岁以四行(敦厚、质朴、逊让、节俭)科第郎官,博士以三科选补,高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者以久次补诸侯太傅。 当时的中央政府主要是通过上计制度掌握全国情况,并据以考核地方官吏的政绩,因此地方上的一切情况,都属于上计内容。上引《后汉书·百官志》补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计)簿。”此应是上计的主要内容。如《汉书·黄霸传》记载,霸为颍川太守,“户口岁增,治为天下第一”。可以看出,户口是每年要统计并上报的,而且是考察政绩的最重要内容,仅凭户口岁增,即课为第一。治狱情况,也是上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汉书·食货志》说,武帝时天下“断狱岁以千万数”。又如《汉书·刑法志》说: 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余。 上报统计的数字越来越具体。如《汉书·魏相传》: 案今年计,子弟杀父兄、妻杀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 计就是计簿,这二百二十二人的具体数字就是根据当年各郡国所上计簿统计出来的。除断狱数的统计上报之外,还有其他各种情况的统计,如《汉书·宣帝纪》说: (地节四年九月诏)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 这是一项新的要求上报的内容。 此外,还有一些记载说明上计内容之广泛。如《后汉书·百官志》宗正条下云: 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当髡以上,先上诸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 显然,宗室状况也是上计内容,不过要报给宗正罢了。又如《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云: 众利侯郝贤......元狩二年,坐为上谷太守入戍卒财物,上计谩,免。(师古曰:“上财物之计簿而欺谩不实。”) 则是戍卒情况亦为上计内容。又如《后汉书·郡国志》吴郡海盐县条刘昭注云: 案今计偕簿,县之故治,顺帝时陷而为湖,今谓为当湖。大旱湖竭,城郭之处可识。 刘昭,梁朝人,计偕簿中记载地理变迁情况,其制必承于汉。
尹湾简牍图片展—东海郡吏员簿(西汉末期)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汉代上计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说地方上的事情几乎无所不包,而且有时要求十分具体。这对于中央了解地方情况,考察地方官吏,无疑是一项重要的措施。然而任何一项措施或一种制度,有其利必有其弊,上计制度亦是如此,无论上面规定得如何详细,也难免下面的欺谩,如《商君书·禁使篇》说: 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见所疑焉,不可蔽,员不足。 即使怀疑有弊病,因物证不足,也难以判断。因为要对官吏考核,官吏也就常常弄虚作假,或欺谩朝廷以避其课,或谎报成绩冒功领赏。如《汉书·宣帝纪》载黄龙元年诏曰: 方今天下少事,繇役省减,兵革不动,而民多贫,盗贼不止,其咎安在?上计簿,具文而已(师古曰:虽有其文而实不副也),务为欺谩,以避其课。......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 又如同书《王成传》云: 令胶东相成,劳来不怠,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治有异等之效。其赐成爵关内侯,秩中二千石。......后诏使丞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史)守丞以政令得失,或对言前胶东相成,伪自增加,以蒙显赏,是后俗吏多为虚名云。 又《贡禹传》云: ......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故......欺谩而善书者尊于朝。 为了对付上计,竟专门选用善于作伪的属吏编造计簿,其流弊之大,可想而知。 西汉末叶,考课制度逐渐有所废弛。元帝时,京房为整顿吏治,曾奏考功课吏法,《汉书·京房传》记其事云: 永光、建昭间......数召见问。房对曰:“古帝王以功举贤,则万化成,瑞应著,末世以毁誉取人,故功业废而致灾异。宜令百官各试其功,灾异可息。”诏使房作其事,房奏考功课吏法。上令公卿朝臣与房会议温室,皆以房言烦碎,令上下相司,不可许。上意向之。......令房上弟子晓知考功课吏事者,欲试用之。房上中郎任良、姚平,“愿以为刺史,试考功法,臣得通籍殿中,为奏事,以防壅塞”。石显、五鹿充宗皆疾房,欲远之,建言宜试以房为郡守。元帝于是以房为魏郡太守,秩八百石,居得以考功法治郡。房自请,愿无属刺史,得除用它郡人,自第束千石已下,岁竟乘传奏事。天子许焉。 京房的考功课吏法究竟怎样?其详已无可考。据上所述,曾在魏郡局部实行,然亦只保留了有关县令丞尉的一条材料,本传注引晋灼曰: 令丞尉治一县,崇教化亡犯法者辄迁。有盗贼,满三日不觉者,则尉事也。令觉之,自除,二尉负其罪。率相准如此法。 看来其考课之法非常具体,可惜没有保留下来。当时京房虽多方努力求其实施,但是由于丞相韦玄成、中书令石显、尚书令五鹿充宗等权贵的阻挠,未能实行。并且京房本人还因此遭到排斥下狱。 东汉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大体与西汉相同,至于末年,考核制度便完全破坏。王符《潜夫论·考绩》云: 今则不然,令长守相,不思立功,贪残专恣,不奉法令,侵冤小民,州司不治,令远诣阙上书诉讼。尚书不以责三公,三公不以让州郡,州郡不以讨县邑,是以凶恶狡猾易相冤也。 考课不行,则功过不明;功过不明,则赏罚不平;赏罚不平,则吏治势必趋于败坏。这应是东汉王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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