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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清代社会的等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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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9 01:17: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清入关时,还是一个刚刚进入封建社会、带有许多奴隶制残余的民族。征服中原后,结合汉人原有的封建法制,建立了一套具有民族特点的封建制度,开始了一个新的王朝。


​按照清王朝的典制,为全社会的成员规定了七种不同的法律身份,即分为七个等级。依次是:皇帝、宗室贵族、官僚缙绅、绅衿、民人、雇工人和贱民。在有的等级中,又可划分为若干等级。下面就这些问题逐一介绍。
皇帝、宗室贵族等级
中国历代皇帝都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朕为天下主”的话,是清朝历代皇帝的口头禅,这种权力是绝对不能与人共享的,更不能旁落。清王朝整个国家机构都作为皇帝一人的办事机构而存在。《大清会典》有云:内阁、军机处及六部各有职掌,它们都是“赞上”以治理万民的。
清代皇帝的权力是订立在法律中的,其地位的排他性和世袭性是明确无疑的,他跟社会其他任何等级的成员的差别是十分突出的。因此,尽管仅仅是一个人,也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等级,而且是居于清代等级金字塔顶的最高等级。
既然皇帝是至高无上的,那么他的父母妻党、皇亲国戚则当然成为拥有特权的贵族,中外莫不如是。清代,所谓的“宗室”和“觉罗”就是这样一个特权阶层。


​努尔哈赤的父亲塔克世被尊为“显祖宣皇帝”,他的本支亲属被称为“宗室”,其叔伯兄弟之支称作“觉罗”,他们都是皇族,都在腰间系一条带子作为标志。不同的是,宗室系“黄带”,觉罗系“红带”。宗室、觉罗中的近支有功者,可得封爵,并按照一定的制度世袭。其余的称“闲散”。
系带子的宗室、觉罗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大清律》规定:一般斗殴不成伤者,罪仅笞二十;成伤者笞三十。而殴宗室、觉罗者,虽不成伤也判杖六十徒一年,比一般的斗殴重九等;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比一般斗殴重十等。
在经济上,宗室、觉罗分有大量旗地,为宗室庄田。特别是王公将军们有庄头为之监督的大量奴仆壮丁进行强制性劳动。他们没有向朝廷缴纳田赋的义务,相反还要从宗人府领取俸禄和养赡银。因此,宗室中的上层利用其爵衔身份压榨剥削所得,骄奢淫逸,坐吃京城。


​汉族中具有特殊地位的贵族,仅有山东曲阜的孔家。清代继承明制,仍封孔子的后代为衍圣公,钦赐大量土地作为祭田、孔林地、庙基地、学田地。衍圣公爵位世袭罔替,土地也累世相传。此外,孔家地亩,不纳赋税,例免差役。
据此,宗室、觉罗即特封贵族属于一个等级,其中分为王公贵族和闲散宗室、觉罗即衍圣公三个等级。
官僚缙绅等级
所谓官僚缙绅,或简称“缙绅”包括的,首先是现任的内外大小官员,这是当时政权的具体体现者。其次是“正常去官”的非现任官员,包括职任已满、停止支给俸禄、已不管事的官员,或是因年老、疾病致仕回籍的官员。此外,还包括这些人的诰命妻子。所有这些人,构成了国家法典承认的特权集团。他们的特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赋税两个方面。
法律方面。为了使缙绅便于进行统治,朝廷给予缙绅特殊的法律保护,借以维护官僚的尊严,从而使百姓不敢轻于犯上作乱。顺治二年,朝廷颁布上谕:“部民凌厉本官,事发,治以重罪”。


​法律严禁殴打、辱骂官僚缙绅,犯者从重处分。刑律规定,凡人斗殴者不成伤者笞二十,伤者笞三十,重伤杖六十徒一年。而民人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重伤者绞监候。
在司法过程中,缙绅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各种优待。古者刑不上大夫,“优臣工所以尊朝廷也”。清制:
一,官员有犯,司法机构不许擅自勾问。“凡内外文武大小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开具事由,实封奏请,不许擅自勾问。若许推问,依律拟奏闻区处,仍候复准方许判决。”
二,诉讼时不必亲自出庭。“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三,审讯过程中,对三品以上官员不得用刑。“三品以上大员获罪,即奉旨革职拿问者,法司亦不得用刑,如有不得不夹讯者,亦必请旨。将此永著为例。”
四,轻罪不服刑。“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俱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
赋税徭役方面,缙绅享有优免特权。清制,百姓有承担官差徭役的义务。顺治五年定“内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丁三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丁二十四,其下以次递减,至九品免粮一石,丁一;以礼致仕者免十之七,闲仕者免半。”


​至顺治十四年,又进一步限制,自一品以下直至生员,只免本身丁徭。康熙二十九年,山东巡抚佛伦建议“凡缙绅等田地与民人一例当差”,经九卿会议后,此建议被采纳。但事实上,一切仍然照旧,而且仍然得到官府的承认。
雍正四年,再次明确缙绅只许优免一人,五年规定缙绅免保甲役。乾隆元年重生缙绅免一切杂役,此后变化不大。以上过程说明,清代缙绅优免数额虽经几度缩小,但始终存在,拥有一般百姓所享受不到的特权。
绅衿等级
所谓的绅衿,是指有功名而未入仕的人。读书人通过考试成为生员(秀才)就可得到人们的尊重。但要够上绅衿这个等级,要经过乡试取得举人以上资格,至少也得是荫监,因为只有举人才能直接获得朝廷的任命成为现任官。
举、监生员在法律上具有不同于一般人的地位。是仅次于缙绅的一个特权等级,也是缙绅的储备队伍。绅衿在地方上的实际势力不容忽视,“向来同年故旧联络声援,及地方官与在籍缙绅结纳徇情,最为恶习。”他们彼此间有许多矛盾,但共同的利益使得需要彼此的依靠、相互利用。


​作为绅衿虽然不具有那么多的法定特权,但与缙绅勾结,特别是与现任地方官勾结之后,也可以“田连阡陌,坐享膏腴而全不应差”。他们不但在经济上有许多利益,政治上也可为所欲为。因为地方官如系来自外地,没有当地地方实力派的支持,就不可能对数十万百姓进行有效的统治。
如果一任地方官是“庸懦之人”,则只好“听其指使,同恶相济”,如果地方官是“清廉正直之吏”,地方势力则对他多方把持,狐群狗党,肆无忌惮。因此有人说:“绅士视官不足轻重,是以地方公事之权均在绅士之手,官不过为绅监印而已!”
凡人等级
“凡人”是《大清律》中的专有名词,它指没有特殊身份的平民百姓。凡人在清代法典中也称“良人”,这是相对贱民而言的。清制,民、军、商、灶四民为“良”。就是说,这个等级包括了不同阶级和不同阶层的成员。凡人等级既是一个最复杂的等级,又是一个人数最多的等级。
凡人有应试出仕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只有“有力者”才有更多的机会。因此,凡人等级中的地主、富商及其子弟就表现得更为明显。而自耕农、佃户、雇工、小商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贫困者,因天灾人祸而破产,他们之中的许多人,为了生存而通过立契或接受其他条件受雇,落入雇工人等级,还有的沦为娼优或卖身成为贱民的。


​凡人等级的成员,若是拥有奴婢,或者跟雇工之间的关系符合家长和雇工人的条件,那么就具有家长的法律地位。因此,他们属于凡人等级中拥有特权的。他们拥有的特权不是由于血统的高贵,也不是由于功名,仅是他们具有家长身份。但这种身份只有少数人才能获得,并不是任何凡人都可以做到的。
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是以地主经济为基础的,在这种制度下,自耕农有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不过,即使在自耕农占比重大的时期,租佃关系始终是中国封建社会具有代表性的、基本的经济关系。自宋代以降,佃农与地主之间的关系有不小的变化,经历从人身隶属关系相人身依附关系发展,到了清代,佃户的法律地位达到封建社会所能达到的最高点。
在经济关系上,地主与佃户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在等级关系上,佃农却和地主一样都是凡人等级。换句话说,在政治、法律地位上,他们是平等的,是得到政府认可的。
不过,由于经济地位的差别,凡人中的大地主、大商人等相对其他人有优越地位,其中以大地主为代表;中小地主、富裕农民、自耕农、商人、小手工业作坊主、一般城镇居民、兵丁则处于相对独立状态;佃户、农业手工业者即商业中的雇佣劳动者等地位相对低下。


​雇工人等级
雇工人是一个特定的等级。雇工人称其雇主为“家长”,法律上不是平等关系。清代法律将雇工人和奴婢并列放在同一条律文里,这就意味着雇工人是属于奴役性的强制劳动。
在法律中,关于雇工人及其家长彼此相犯的处刑规定,没有一项是平等处刑的。热别值得注意的是有这样一条规定:雇工人“若犯违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所谓“教令”就是家长的指示,所谓“决罚”就是体罚。换言之,朝廷给雇工人规定的义务是,他必须服从雇主的任何指示;给雇主的权利是,如果雇工人不服从指令,可以进行体罚,如果不小心打死,也不构成犯罪。
就雇佣劳动而言,脱离雇佣关系也就脱离了人身隶属关系。按清制,短工和雇主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至于长工,一般来说,不论是生产劳动者还是服役劳动者,其法律地位仍然是低下的。
乾隆二十四年,朝廷明令把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在五年以下的长工解放为凡人,这是一个进步。但是雇佣劳动者法律形式上的人身隶属关系的解放,是一个相当缓慢的、甚为曲折的历史过程,短工的身份解放自明万历时期就已开始,自那以后到乾隆五十三年部分长工的解放,前后长达两个世纪之久。而有清一代,这个过程始终未能完成。


​上面介绍的是清代等级结构中的前六个等级,最后一个等级,即清代社会中最低的一个等级——贱民等级,将放在以后单独加以介绍,并着重讲述有关奴婢及赎身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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