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工信部发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消息。对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者,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在不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违者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或同时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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