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五年十月,枢密使文彦博去相国寺行香,看见御街东边堆积了很多果实,官差在旁边监督贩卖。寺庙门口的街道上,到处可见官方经营的买卖,吆喝着招揽顾客。第二天,他向宋神宗上书,指责市易司派小商贩在御街做买卖,“监卖果实”,从而“有损国体”。他认为,堂堂大国,不能蝇营狗苟追求小利,何况垄断买卖以求高额利润呢?他气愤地指出:“那些急于敛取赋税,邀功晋升的官吏,鱼肉百姓,玷污朝廷声誉,让人非常愤怒。” 文彦博
御街是东京的繁华之所,只有从市易务赊贷的果子行人才能在此营业。市易务每日“差官就彼监卖”,充当客商与果子行人的中间人,“公取牙利”。市易务牙人是官牙,牙利一般为交易额的5%。同市例钱一样,牙利作为市易务胥吏的俸禄支出,故王安石称之为“合纳官钱”。因为牙钱并未计入政府的财政收入,而由市易务支配,右司谏王觌说:“市易之患,被于天下,破民之产,而利皆归于牙侩胥徒。”他认为市易法存在很大问题,利润大都被官吏获得,导致小商人破产。文彦博也因此攻击市易法“官作贾区公取牙利”。一些保守派大臣,特别是家里生意被市易司抢走的人,添油加醋批评市易司的种种不是。 虽然市易司帮朝廷赚了很多钱,但众怒难犯,宋神宗看了文彦博的奏章后,起了撤销市易司“果子行法”的念头。 他问王安石:“市易务卖果实,审有之,即太繁细,今罢之如何?”意思说,市易务卖果实,涉及这么烦琐的细节,把它停了怎么样? 王安石回答说“初未尝官卖果实也”,他解释说市易务并没有经营果子买卖,只是将本钱借给果子行人,由果子行人直接与客商交易。果子行户有了从市易务赊贷的本钱,不再拖欠客商的货款。市易务差人每天收取合纳官钱,并不是自己在卖果实。 对于市易务过于烦琐之事,王安石继续说:“陛下说太烦琐细致,有伤国体,我不这样认为。我们设置官府监管的酒肆,一升也卖;设置的商业税,一分钱的税也收取,不是很细小琐碎吗?人们已经习惯了,并不认为有什么不好……上古经典《周官》提出征收商业税,但没指出几钱以上才征收;周朝管理钱币贸易的泉府,规定官府购买滞销商品待以后出卖,也没有说明几钱以上才买入。周公制订法令让官吏采买时要购买滞销的商品,也不以琐碎细小为耻。细小与宏大并举,才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尊贵的人负责大事,地位卑下的人处理小事,是先王的做法,也是自然天地的道理。就好像一个人,身体部位有大有小,功能也不相同,但都不可少。治理国家应该讨论立法是否对人、对事有利,而不是因为细小而停止。市易务勾当官是收取商人税的,事情烦琐,但也不能说他们不是为大局在做贡献。所以,我认为大人物不应当陷于烦琐细碎的事务,市易务这样烦琐的小事,就不应该由皇帝朝夕检查。这也是《书》上所说的啊。”为进一步说服皇帝,王安石又解释说:“如果皇上检查太严,要求过于苛刻,会让臣子畏畏缩缩,不敢创制。”“至于那些为国家发展打击兼并,收取盈余,振兴功业,拯救时艰,是先前圣贤做的事情,总不能说他们也好利润。”经过王安石的劝解,宋神宗认识到新法“诚比旧极佳,行人亦极便”,不再追究市易务监卖果子事。 皇帝不想追究,文彦博没有等来任何结果,又上书说,市易司官员派人监督水果买卖,并不是小事,而是损害非常大,绝对不可。难道有堂堂大国公然求利而不被非议的吗?王安石对皇帝辩解说:“皇上您给百姓贷粮二百万石,给军队增加的粮食数十万缗,还有增加选人俸禄、增加官吏俸禄、给押运货物的人员费用也有百万缗,天下的人,无论聪明还是愚蠢,都不会认为皇上贪图利益。怎么会有花费巨大的事情不讲,而专门说买卖水果收入几千缗就成了牟利了呢?其实是因为老百姓(13.500, 1.23, 10.02%)苦于官员勒索,又被垄断权贵商人排挤,所以才有了市易法的这些措施。” 批评市易法得不到反应,反对派又把矛头指向了具体实施的人员——出主意在御街卖果实的吕嘉问。听闻吕嘉问受到非议,王安石向宋神宗进言:“如果不是吕嘉问,谁还敢不避利害敢于碰触上下左右形成的陋习?除了我,还有谁会为他辩护呢?” 宋神宗说:“既然这样,为什么士大夫认为市易务不便利呢?” 王安石请皇上指出言者姓名,令吕嘉问分析说明。 宋神宗无言以对,吕嘉问暂时得以保全。 吕嘉问是谁?为什么成为这次斗争的焦点? 吕嘉问,寿州人(今安徽凤台),出生于官宦世家,曾祖父吕夷简是仁宗朝宰相,为昭勋阁二十四功臣之一。叔祖吕公弼、吕公著都做过宰执。吕嘉问“以荫入官”,一度被通过科举考试当官的人看不起。熙宁初年,吕嘉问任户部判官,主管诸司库务。他曾在酒坊推行连灶法,每年节省薪钱16万缗,初步表现出了经济才干。变法初期,吕家在政治上是保守派的代表,吕公弼、吕公著都反对变法。不过,吕嘉问为了自己的政治发展,不屈从家庭压力,支持新法。据史料记载,有一天,吕公著写了奏本弹劾王安石,吕嘉问半夜摸进他的书房,盗走了奏折并交给了王安石。王安石得以知道弹劾内容,提前向宋神宗上奏,躲过一劫。事发后,吕家称吕嘉问为“家贼”,与其划清界限。为推行新法,王安石大胆提拔了一大批中下级官吏充任要职,吕嘉问是其中一个。 熙宁五年三月,王安石推举户部判官吕嘉问提举在京市易务,负责城市市场交易管理。宋神宗拿出自己的私房钱500万贯,交给吕嘉问做本钱。为了缓和京城物资供应紧缺,他先后派人“往湖南贩茶、陕西贩盐、两浙贩纱”,打破大商人的垄断,稳定了物价。但是,吕嘉问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垄断商人和贵族的利益,遭到了多方反对,成为反对派攻击的焦点。批判吕嘉问的声音传到皇宫,致使宋神宗产生了怀疑。而王安石在宋神宗面前据理力争,驳斥了反对派的攻击,保护了吕嘉问。王安石评价吕嘉问“守公奉法”,并表白式地说“我与吕嘉问非亲非故,只是与他讨论市易务”。有了王安石的支持和培养,吕嘉问才在政治上有所作为,市易法也得以贯彻执行。 虽然遭受了一些反对和攻击,但市易务的推行没有被阻止,杭州、成都、定州、密州、广州等很多地方陆续设置了市易务。熙宁六年冬,京城的市易务改名为都提举市易司,管辖全国各大城市的市易务。市易法的推行,极大限制了城市当中富豪商贾的垄断居奇行为。对此,王安石总结说:“近京师大姓多止开质库,市易摧兼并之效似可见。”这说明,京城的大户人家被限制了商业活动,只好去开设质库,在放高利贷方面寻找出路了。据此认为摧毁了兼并的现象,是不准确的,只是富商大户转变了剥削方式,寻到了另外的牟取暴利的门路。但王安石确实通过市易务加强了宋朝政府在商业方面的管控力度,把以前被富商垄断的权力收归政府。从为国理财的角度看,市易法的实施效果,不能不说卓有成效。 《清明上河图》局部
市易法在推行过程中,的确出现了失误和违法行为。如楚州市易务王景彰曾违反市易务法令,让商人“自纳息钱”,还强迫商人不得到其他地方买卖。最为严重的是,随着变法的推进,市易务出现了“挟官府而为兼并”的不良趋势。有人反映吕嘉问凭着王安石的势力,“凡牙侩市井之人有敢与市易争买卖者,一切循其意,小则笞责,大则编管”。 王安石深知变法必定要“言利”,他曾理直气壮地宣称:“市易务若不喻于利,如何勾当?”尽管吕嘉问搜刮市易息钱不择手段,但客观上也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且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抑兼并”的成效。因此,从于国有利的角度出发,王安石很欣赏吕嘉问的行政能力。在他看来,即使吕嘉问有不当之处,那也是瑕不掩瑜,是可以原谅的。而吕嘉问受众人攻击的原因,他认为是:“缘尽力则犯众怨,犯众怨则中伤以法,而朝廷或不能察,不能察则反得罪。” 尽管王安石极力为吕嘉问辩护,但吕嘉问的个性与行为,使得围绕市易法的斗争变质,变成了变法派的“内斗”。吕嘉问比较强势,没有把三司使薛向放在眼里,诬告他阻碍市易法实施。宋神宗早就认为薛向不忠实,因此罢免了薛向,任命翰林学士曾布担任三司使。曾布虽是变法派成员,但素知吕嘉问骄恣,不喜欢这样不听话的下属。由于王安石维护市易务的工作,曾布就跳过王安石直接向宋神宗反映市易务作奸犯科、强买强卖、账目混乱等问题。宋神宗不知道曾布揭露市易务内幕的目的是整垮吕嘉问,怀疑市易务真可能存在问题,疑惑更深。当初建议制定市易法的魏继宗也开始对朝廷的做法不满,认为市易务打着官府的旗号代行了豪门商贾的兼并之举,并没有考虑老百姓的利益,真是前门驱虎,后门迎狼。宋神宗多次责问,但不得要领。于是,熙宁七年三月二十日,宋神宗夜下手札,命曾布调查,然后详情具奏,务将市易务不法之事查明。 曾布,字子宣,谥文肃,北宋建昌军南丰(今江西南丰)人,生于宋仁宗景祐二年(1035),卒于宋徽宗大观元年(1107),是唐宋八大家之一曾巩之弟,也是王安石变法的忠实追随者。王安石曾说:“自议新法,始终言可行者,曾布也;言不可行者,司马光也;余皆前附后叛,或出或入。”即使在王安石隐退后,司马光上台要求曾布出面废止新法,也遭到曾布的断然拒绝。 皇帝让变法派成员曾布调查新法,看似不可能调查出问题来,但就是这个看似不可能,成为可能。早在曾布察访河北时,曾邀请魏继宗一同监察市易务。魏继宗对市易务的成立及经营情况非常熟悉,他认为市易务已经不是当初设立的样子了,负责人刻薄悭吝,城市居民大都不满意。当皇帝亲自下令调查,曾布为自身前途考虑,权衡利弊,决定追查市易务,这么做一是可以得君王之心,增加自己的政治筹码,二是可以压制骄纵的下属吕嘉问。 但开展调查之后,曾布遇到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阻碍吕嘉问。史料记载,“中书(曾布)每以不便事诘嘉问,未尝不巧为蔽欺,至于案牍往往藏匿改易”,由于吕嘉问刻意周旋,阻挠调查,进展不大。在这种情况下,经皇帝同意,曾布以三司名义出榜募人告发吕嘉问藏匿和涂改市易司案牍的不法行为。 获知曾布出榜,吕惠卿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派弟弟吕温卿秘密拜访王安石,告知张榜的事情,并说:“行人辞如一,不可不急治继宗,若继宗对语小差,则事必可变。”意思是说,魏继宗是关键人物,如果他出面揭发,一定不可收拾。 作为新法的倡导者,对新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王安石不可能不知道,过程是经不起追查的。此时,他心情非常复杂,深知一旦问题被揭开,势必遭到反对派更加猛烈的抨击。他曾经一度想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制度,纠正失误,但没有人给他时间。 王安石一急,打算连夜收缴文榜。但左右人告诉他榜上盖有皇帝御宝,只好罢手。 榜文贴出后,第一个向曾布检举的是魏继宗。曾布带魏继宗见王安石,王安石问:“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早说?” 魏继宗说:“吕嘉问天天在您身边,我不敢说。” 王安石“默然”。从王安石的沉默可以看出,他对吕嘉问的行为或是不甚了解,或有难言之隐。 曾布将魏继宗所述情况,向宋神宗回奏,吕嘉问多收利息以求赏赐,要求所有商旅所有的货物必须由市易务买卖,而市易务贱买贵卖,重入轻出,广收盈余。所以,曾布认为魏继宗说的是实话,市易务确实是“挟官府而为兼并之事也”。 接到曾布的报告,宋神宗喜形于色。他问:“王安石知道吗?” 曾布说:“我已经告诉他了。” 宋神宗当场勉励曾布说:“看来要了解实情,非你不可。”史料记载,宋神宗先是瞒着王安石令曾布彻底追查市易务,看到曾布汇报“览之矍然,喜见于色”。皇帝甚至说:“朕久已闻之,虽未经覆案,思过半矣。”也就是说,宋神宗早就听闻市易务有问题,即使不查究,也已经领悟大半。可见,皇帝早就怀疑市易务存在违法经营,并已经有了自己初步的看法。 宋神宗
曾布彻查市易务,使新法陷入艰难的境地。王安石护法心切,坚决否认曾布揭发的市易务违法情况,认定曾布弹劾吕嘉问是为了泄私愤,对曾布由信任转向痛恨,视之为“沮害”新法的“小人”。他以辞相要挟,迫使宋神宗派吕惠卿与曾布共同彻查市易法。 作为变法元老,吕惠卿一开始就参与了青苗诸法的措置推行,颇受宋神宗与王安石的器重,不幸熙宁三年父亲去世,他回乡守丧,王安石任命曾布接替其位。熙宁五年(1072)吕惠卿复职,地位反在曾布之下。吕惠卿的资历在曾布之上,他的复职动摇了曾布的地位。职位的变化,使两人产生了一些矛盾。吕惠卿本来就是一个嫉妒心强的人,他在复职后经常对曾布进行攻击、讥讽。熙宁五年十二月,曾布以知制诰罢为翰林学士,王安石请留修中书条例,皇帝说:“吕惠卿政务文稿尤其得力,不需再留曾布了。”宋神宗还有“惠卿最先宣力”“惠卿胜曾布”之语。 在调查市易务违法案中,曾布与吕惠卿二人意见相左。吕惠卿庇护吕嘉问,两人各持己见,冲突日趋激烈。熙宁七年三月十三日,宋神宗又降手札令曾布奏对,曾布即向神宗详细陈述调查了解到的情况。起初,神宗很相信曾布的话,但不久改变了态度,逐渐倾向接受吕惠卿的说法。吕惠卿批评曾布,甚至提出要将魏继宗送开封府拘禁起来。为了保住自己,曾布再次揭发吕嘉问违反市易法,揭露吕惠卿在追查市易务的行动中搞阴谋活动。宋神宗态度暧昧,仍要继续调查。 在此案中,变法派内部的矛盾固然暴露无遗,但宋神宗与王安石在市易法上的分歧也客观存在。曾布追查市易务,很大程度上是遵从了宋神宗的意志,因此王安石对宋神宗说:“追查市易法,皇上您怎能不知道原因呢?如果皇上您不怀疑,曾布知道利害所在,一定不会找市易务的麻烦,请皇上您三思。”“皇权高高在上,王安石等人不可能去指责皇帝,于是曾布就成了他们攻击的焦点,由此导致了变法派内部公开分裂。 皇帝动摇不定的态度、变法派内部分裂和众人对市易务的指责,令王安石心中十分愤懑,感到新法难以继续推行,于是向神宗恳辞相位,并推荐吕惠卿为执政官。加上连年旱灾,批评王安石“惹怒上天”的人很多,宋神宗接受了王安石的请求。但彻查市易务案并没有结束,熙宁七年四月十九日,韩绛接替王安石的职位,吕惠卿则由翰林学士提升为参知政事,接力王安石主持变法。这种变化,对曾布极其不利。同年,宋神宗应吕惠卿之请,令章惇、曾孝宽就军器监立专案审查曾布所究市易事,曾布一向与章惇不和,结果可想而知。八月十七日,军器监审查市易事终于结案,宣布曾布两项罪过:一是没有觉察官吏教唆行户添饰词理诽谤市易务,以至于“不当奏而奏”;二是调查汇报内藏库钱不准,被判为“当奏事诈不实”。最后,曾布被贬职到饶州(今江西上饶)。而提举市易务的吕嘉问也没能幸免,以“不觉察杂买多纳月息钱”之罪,贬到常州任知府。 在斗争中,两位变法派遭受处分,但后续他们二人的经历却截然不同。熙宁八年,王安石重登相位,他对皇帝说:“陛下必欲修市易法,则须却令嘉问领市易。”吕嘉问即调回京师,依旧控制市易诸务。但是王安石却不肯再用曾布。曾纡为其父作《释诬》写道:“熙宁末,宋神宗复用先公为北门学士,王荆公奏云:‘陛下无以其刀笔小才,而忘其滔天大恶。’盖以论市易事不同而去,其恶之深如此也。” 绍圣初,新党再次当政,但新党内部矛盾再次爆发,曾布被起用,不仅千方百计压制吕惠卿复职,且与章惇之间也发生了激烈的斗争。至宋徽宗继位,曾布又利用章惇反对立宋徽宗即位这一事实,将其排挤出朝。结果,鹬蚌相争,蔡京借机掌握大权。新党内部的纷争构成北宋后期政治的一个重要特点,追根溯源,这一矛盾在彻查市易务案中已经显现了。 彻查市易务案过程中,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细节,曾布被贬落职,罪名之一是“坐不觉”,即调查情况不实。可见,在宋朝,案件处理非常重视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该案涉案人员,争论的一个焦点也是围绕“事实”进行的。但调查的“事实”并不是一个客观的问题,而存在一个主观认定的过程,这个“认定过程”中掺杂了很多利害和斗争,受到当时朝中“大局”和各种势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与韩琦上书青苗法一样,即使调查清楚了“事实”,“事实”能不能被认为是“事实”,也是一个关键的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