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
刑部尚书的问题意识
道光二年六月,刑部尚书那彦成向皇帝呈上奏折,汇报自己近年来总司天下刑名的心得体会……道光帝登基伊始,就连出两桩怪案。先是嘉庆二十五年九月,一个叫徐玉麟的中年男子来到刑部大门,既不鸣冤,也不呈状,而是当众拔出利刃,朝自己脖颈抹去。很快,他因伤势太重,救治不及而死,并未留下只言片语。仅过数月,又一个叫徐行的上京告状,情形和徐玉麟相近,只是把自杀地点改在都察院门前。国家法司重地,青天白日,接连见此惨状,新君道光帝不能不予以重视。因为两名徐姓死者籍贯相同,都来自安徽宁国府泾县,是以皇帝先后下旨两江总督孙玉庭,令他亲自督办,务必根究明白。
从孙玉庭的结案报告来看,两件案子并无关联。头一件是命案,苦主徐飞陇,嘉庆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夜间,在住家不远处被人打死。因为审理过程支离混乱,结果黑白颠倒,遂有死者族弟徐玉麟怀揣冤状,在刑部自戕。相对而言,徐行之死更加匪夷所思。该案起于泾县徐、吴两家的坟山所有权争夺官司,六年时间里,各级审官都断徐氏有理,而吴家倚仗权势,拒不服输。一桩经济纠纷久审不下,终以徐氏族人喋血都察院,才算告结。
两件事虽然性质不同,却又有许多巧合可疑之处。首先,两案都出自安徽泾县,该县盛产豪族巨贾,但地狭人众,有“好刚使气,健讼告讦”之风。第二,前案情节虽重,而徐玉麟仅系死者无服族弟,在本族人微言轻,何至于激愤难忍,以身相殉?后案是族产纷争,徐家的出头人名叫徐华,来京自刎的徐行是其胞侄,虽然亲属关系较前案更近一些,但考虑到案情轻微,以死抗争也显得十分勉强。第三,两案都是宗族抱团来打官司,又都与家族间旷日持久的坟山争夺有关。后案情节明了,姑且不论。即前案徐飞陇被打殒命一事,也混入了与乡邻章氏的坟山纠纷——案发后,徐姓控告章姓仇杀,章姓指斥徐姓嫁祸,历次审讯口供乱改,才做成个延宕多年的大冤案,在刑部门前搭上一条人命。
那彦成历任督抚,又有一年多的刑部尚书经验,对全国各地的刁风陋俗,大率有所听闻。这两桩京控自戕案,让他很快联想到一种存在于湖南、安徽、福建、江西、广东等地的残忍做法。在这些族权强势,民间又颇健讼的地区,一些宗族会以“拈死阄”方式应对外来冲击:每年正月初一,族中男子齐聚宗祠,将各自姓名写在纸上,做成纸阄。族长随机拈出一阄,写有名字的人就要做好在当年为全族顶凶抵死的准备,故称“拈死阄”。所谓顶凶抵死,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或是在械斗中卖命向前,或是自杀身死借尸图赖,也包括在诉讼中制造惨烈场景,赢得重视与同情。当然,宗族有义务为抵死者赡养家属,如果其人事到临头不肯舍命,就要形成“父母不以为子,妻不以为夫,而乡族亦必致之死地,不得生全”的弃绝之势,确保这一规则的执行力与持续性。拈阄看似“公正”,但可以想见,那些“甘愿”充当牺牲品的男子,必定是族中贫苦可欺之人。富裕强健者哪怕被拈到名字,也自有威逼利诱办法,可与弱者私相替换。据那彦成猜测,泾县的徐玉麟、徐行,或许就是“拈死阄”陋俗下的替死鬼,且因时间临近,具有模仿效应。
两族相争 真凶漏网
徐飞陇被害一事曲折跌宕,不亚于情节离奇的公案小说。泾县铜山村八门口地方世有徐、章二姓居住,村前流过溪水,向东五里开了一家豆腐店,店主名叫李象,与徐、章各家都很熟悉。豆腐店旁建有碓屋,用作磨坊,因为夜间常丢东西,李象遂邀帮工同住碓屋,以防盗贼。嘉庆二十一年二月中,徐飞陇前往当涂县看望二儿子,月底返程回家,路过豆腐店时已是二更时分。正在碓屋烤火的李象见外面闪过人影,就怀疑来了窃贼。他抄起带有铁齿的磨楪出门,将毫无防备的徐飞陇摔仆倒地,连翻踩踏殴打。徐飞陇面部朝下栽在沟中,不能挣扎呼救,等李象叫来帮工,认出他的模样衣帽时,其人早已伤重气闭,一命呜呼了。见是误杀乡邻,李象当即吓破了胆。惊魂稍定之后,他一面将尸体、遗物涉水背过小溪抛下,一面叮嘱帮工隐瞒,如果有人问起,就说当夜不曾在碓屋住宿。帮工答应后,二人趁着夜色各自离开。
徐飞陇的尸体很快就被发现,因为豆腐店门前以及溪边多处散落血迹,李象也作为头号嫌疑人,由徐姓家族的徐长发看管起来。两天后,泾县知县对其进行提审。李象先说不知内情,后被问到要紧处,又顾左右而言他。支吾提到徐、章两家近年来常为争夺坟山打官司,嫌隙颇重,章姓族人曾在自己店中声言要打徐姓。这是该案审理被引入歧路的最初伏线。
按照命案惯例,除死者家属和嫌疑人外,街坊乡邻是否要作为证人随案听审,决定权在办案差役。为了不被牵扯其中,作为同村近邻的章氏族人先向承办此案的差役董庆、舒元许诺送钱三千文,董庆嫌少再要,章家便不买账。他们当街拦住知县,说明原委,随即被释放回家。敲诈未遂的董庆十分气恼,他找来李象十四岁的儿子,用食物诱惑,让他上堂时说自己看见徐飞陇曾被八人围打,其中就有四个姓章的。小儿嘴馋无知,随即照办。而李象为求脱罪,又乱供徐长发曾将徐飞陇扭打致死,以出当日看管之气。由此,章、徐两家都被攀进杀人事件,虽经知县调查均属子虚乌有,但因先入为主的仇恨情绪,两家不约而同认定对方为杀人犯,反将李象置于事外。特别是死者之子,坚信杀父仇人必是章姓无疑,想到其族人多势重,可以在本县贿买脱罪,于是迭次上控,要求将全案提到省城审断。
趁着徐、章两家纠缠不清,李象将店铺水碓拆除变卖,带着一家人逃往浙江,直到嘉庆二十三年三月回家打听消息时,才被官差拿住,送到省城。徐家被命案拖累两年,族内正为摊派讼资叫苦连天,此时一见李象,便觉大喜过望,约定由李象作证,攀咬徐飞陇是章姓所害,徐氏付给李象银钱作为酬谢,以期早日结案。然而事机不密,李象与徐家的银钱往来,很快被章姓得知,并报告给承审此案的怀宁知县。知县搜出李象所收赃银,又问及前次供认的徐长发等事,遂怀疑徐家自行谋死族人,嫁祸章姓,以报旧仇。徐家不服,遣人进京告状,案件改由安徽巡抚发交首府等官重审。而重审官员也以贿银为最大疑点,认定徐飞陇致死根由必在徐姓,故将徐长发等人加以刑讯,迫其认罪,又派遣泾县差役舒元,前往捉拿尚未到案的徐姓族人。
舒元来到桐山村多日,未见要拿之人下落,因恐不能交差,就将一个名叫徐兆的熟人带回顶替。徐兆是智力低下的糊涂人,舒元将他哄骗,教他上堂供说徐飞陇害病吃药,死在家里,由自家仆人将尸体抬到八门口地方,做成被人打死之状。等到首府大堂,徐兆被审官一哄一吓,又将徐飞陇患有何病、治病医生何人、致死者何人、抬尸照明者何人,乱说一气。审官将他所供之人提堂对质,一通严刑拷打之后,众人无不俯首认罪,是将徐飞陇从当涂县回乡日期从二月底改为一月,以证其案发之时在家患病,被本族人合谋害死后抬到八门口地方,借尸图赖章姓。不过,到了本省臬司堂上,徐姓族人又将前供全翻,案件审理再度陷入停滞状态。徐家不甘蒙冤,第二次进京控诉。
嘉庆二十五年夏天,安徽省迎来新巡抚吴邦庆。新官到任,即刻要烧三把旺火,催促全省上下将大小积案从速审结。徐飞陇一事两度京控,是巡抚衙门挂名的大案,是以下属官员马上行动起来,仍以首府领衔,对徐氏族人重刑问供。徐长发等受刑不过,再度诬认本族合谋杀死徐飞陇,移尸图赖章姓之事属实。此次牵连在内,将拟重罪的徐氏族人、奴仆共计八人,甚至包含徐飞陇长子在内。按理说,徐家供认的杀人手段,系用镰刀柄、背,及石块殴打,与泾县仵作验尸时填写的致命腰眼垫伤不符,审官念及人命关天,应当提取徐飞陇尸棺,再加检验。然而,以速审速结为目标的省府大员并未细加斟酌,即就刑求口供上报巡抚。吴邦庆虽然照例亲自覆审,却并无新见,仍准备以前审结论向皇帝奏报。
嘉庆《泾县志》中的泾县山境全图,左上角“铜山”字样,即本案发生地
一条人命换来的真相
泾县徐姓族大人多,自然不能坐以待毙。除了撰写冤情传单,在省内散布,制造舆论外,徐家开始了第三次进京喊冤。族中对此次京控格外重视,多个房枝都遣派子弟,分头前往,出发前还由族长设酒践行,以壮声势。徐玉麟是此次徐氏京控团队的成员之一,他与徐飞陇血缘疏远,只是远房族弟,且家境贫苦,孤身在外佣工。不过,据徐氏族人声称,其人幼年曾受徐飞陇之母哺乳恩情,自愿以身相殉,换得举朝上下对徐家冤狱的关注。
徐玉麟在刑部门前自杀时,新君甫登大宝不过两月有余,行事尚以谨慎观望为主。面对事涉督抚的刑名大案,道光帝并未采取乃父嘉庆帝的惯行办法,派遣钦差重臣亲往审断,而是将案件主导权移交到两江总督孙玉庭手中,但同时提示孙玉庭,不要顾念与安徽巡抚吴邦庆的同僚关系,回护前审。孙玉庭接奉谕旨后,马上派员前往泾县,准备将徐飞陇尸棺起出,运往江宁复验。然而徐姓家族对地方官已经毫无信任可言,认为江宁与安庆官官相护,尸棺一旦提落入官府手中,遗体必然遭到破坏,形成冤沉海底,不可挽回的局面。是以多次将尸棺藏匿,乃至聚集族人,抗拒官差。
对于起棺一事,孙玉庭奏折交代简略,仅称徐氏“阻匿不交”,自己“派委武职大员驰往弹压,并委员先赍明白告示,大张晓谕,该族等始信”。而在时人笔记中,徐姓家族与起棺使者斗智斗勇,过程可谓惊心动魄:
徐之控都也,意必得星使。及饬交江督,意不慊,乃匿尸棺不肯出。屡檄严提,迄不获。时有某令者,缘事获咎,以能得尸棺白诸孙(玉庭),请以自赎。孙许之,饬使往,则悬重赏密购之。既得,徐舁棺,令诇知棺匿某所,乃深夜往掩之,果得棺。令恐有误,开视之,则女尸。大惊,历破傍厝数棺,皆非是。而村民大哄,谓为劫盗,持械群逐之。令急逃匿,而以徐姓拒捕伤官,禀请发兵往剿。兵欲发,孙先使人多张示谕,反复晓譬,令徐姓交棺免罪。兵未至,而徐姓舁棺来。
无论起棺细节是否真如笔记所说这样离奇荒诞,孙总督的推诚表态,总算换来徐家对等的诚意——除尸棺由其家自行抬出交官外,各涉事人员也从藏匿拒捕,转为主动投案。据孙玉庭奏报,重审工作由他亲自督办,江宁知府全程主持。复审官从尸伤与供词的不符之处入手,对李象、帮工,以及被牵连有名的章、徐两家成员进行隔离问讯,前后二十余日“未用一刑”,众人无不“吐供如绘”,事情很快真相大白。
事实上,徐飞陇尸体被发现时,豆腐店门前及弃尸路上的斑斑血迹,已经将李象的杀人行迹充分暴露。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象父子变卖产业逃亡浙江,更是做贼心虚表现。然而徐、章两族因结怨在先而互诬不已,甚至各以李象父子为贿赂对象,以至于在案件发展的中间阶段,杀人者李象完全洗脱了嫌疑,俨然以证人姿态周旋于徐、章二姓之间。至于衙门差役为谋取私利,在办案过程中诱导愚民、教供诬陷;基层仵作业务水平低下,验尸填单敷衍了事;各级审官预存偏见,动辄刑求……清代刑审中的种种弊端,在本案中都有集大成式的体现,连见多识广的老官僚孙玉庭也不禁感慨,这件案子“幻出层层谎证,实属荒谬离奇”。
在随后的定罪量刑环节中,李象以斗杀罪被处以绞监候,混淆视听的教供差役发往边地充军,参与诬告、抗官的章、徐两族主事者各断徒、流、枷号等刑,刑讯逼供的安徽审官革职前往军台效力。安徽巡抚吴邦庆本拟革职,经皇帝特旨从宽处理,改降翰林院编修。
一桩纠缠了五年多、屡审屡翻的大案,甫经徐玉麟血溅京师,便在三个月之内悉行告破。不过很显然,孙玉庭陈述全案时,并不愿对徐玉麟“舍生取义”的原因多加评论——避免在奏折行文中横生枝节,激起皇帝穷究细问,是地方督抚的惯常做法。而作为“天下刑名总汇”的负责人,那彦成敏锐察觉到这个问题,并将其与随后的徐行自戕事件并案审视,再联系到强势宗族的“拈死阄”传统,认为朝廷不应糊涂了事,任其蔓延发展。
用晚明族谱争北宋祖坟
与徐玉麟刑部自戕背后的沉冤难雪、生死攸关不同,徐行刎颈都察院的前序事件,是南方丘陵地区常见的坟山争夺案。该案“提省三年、案悬六载”,归根到底不过土地纠纷,却最终付出了生命代价。因为案发还在泾县,于是道光帝仍旧下旨给两江总督孙玉庭,令他亲提全案人证卷宗,秉公研鞫,务得确情。
本案徐姓居住在泾县茂林都,与前案之徐并非同宗。所谓“都”,是南方地区常见的基层建制组织,与里、保等性质相近。嘉庆二十一年,当地势力最大的吴姓家族欲强买徐姓山地。此地名瑶煤垄,世归徐姓所有。因为徐姓拒绝卖地,吴姓便指着众多徐姓坟茔间一处长八十一弓、宽九十八弓的阔大旧坟,称系自家祖坟,并着手修缮立碑。徐姓不肯,被对方告到县衙。
吴姓的呈告依据是一部万历年间修纂的族谱。族谱上说,吴姓七十九世祖生于北宋太平兴国年间,死后便在此建坟,往后八十六世祖也葬在一旁。到南宋绍定年间,八十九世祖将这片山地作为女儿嫁妆,陪送给徐姓。吴姓族人据此提出,现在瑶煤垄土地虽已属于徐姓,但这块祖坟仍是自家的,要求知县断给。
按照清代律例及审断习惯,土地纠纷类案件,只以山地字号亩数、鱼鳞图册、缴纳税粮填单,以及近年的土地房屋交易契约为评判依据,那些年代较远的地契、族谱、碑刻,都不能算数。吴家的万历族谱与事发相隔二百年余,本身已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过,吴姓在泾县衙门的控词颇有技巧,诉状内称:“争坟而不争山,一冢之外地皆徐有,不敢侵占寸土。”似乎对徐氏的利益并无多少损害。泾县知县顾忌吴姓势大,又想早日完结官司,遂允许其族在那块残破旧坟前立碑祭祀,认作祖坟——避免穷究是非曲直,将解决问题的重点放在平衡实际利益上,以求尽快达成双方和解,这是清代州县衙门审断经济纠纷的基本策略。
徐姓不服县断,上控到府。宁国府知府欧阳衡办案颇为老道,接案后,他派人对瑶煤垄一带进行实地勘察,又比较了前后卷宗与文献记载,继而指饬吴谱的种种荒谬,驳回了泾县原审结论,将旧坟仍判徐氏管业。
府审阶段,吴家虽然灰头土脸输了官司,却也挺身而出一位更厉害的领头人。此人名叫吴恕恒,本来是云南的实缺知州,没有参与到家族纠纷中来,后因丁忧守制回到原籍,开始充当本族告状的急先锋。因为对府审结果大不服气,吴恕恒率领本族到省城的布政司、按察司控诉。布政司接案后,专门调出全省山林字号抄册、鱼鳞图册等官方档案进行核查。据档册记录:茂林都一图来字号分为一千二百个小区域,按数字编号。其中二百二十八号至二百四十六号,以及七百八十号,都称作瑶煤垄,属于徐家产业。此外,来字号内编号在七百八十三以前的土地,分别由徐、梅、王、章四姓承管,七百八十三号以后才有吴家字样。再派人询问当地看守旧坟的佃户,亦称该坟系徐家祖坟,从未听说与吴家有关。又说徐家土地与梅、王、章等姓接壤,而不与吴姓相连。
后来孙玉庭重审此案时,也曾派人到茂林都详细勘测走访,又将吴、徐两家族谱、历代泾县方志,以及各式官方档册逐一比较,提出许多质疑。譬如,吴谱记载该族七十九世祖葬在瑶煤垄,八十六世祖附葬在侧,但宁国府勘查时确认该地只有一冢,于是吴恕恒改称两棺合葬一冢,不但供词前后矛盾,也没有相隔七代的祖孙合葬一冢的道理。又如,民间无论贫富,从没有将祖宗坟墓所在土地作为嫁资赠予他姓之事,哪怕本家父母许可,宗族亲枝也难以接受。再者,根据徐姓族谱记载,其族自明朝洪武年间迁到此处,嘉靖年间购买了这片山地,吴姓所争旧坟,是徐姓十八世祖夫妇的合葬之冢,且徐姓嘉靖以前从未娶过吴姓女子,吴谱所称嫁往徐家之女生活在南宋后期,二谱严重矛盾。此外,吴谱模糊、涂改之处甚多,刊载的祖坟既未注明坐落山向,也没有勾画图形,只是在谱册相应位置粘上两个浮签,标注了瑶煤垄,和七十九、八十六两代祖坟字样。至于浮签系何时粘贴,则无可追考。凡此种种,足见吴姓的占坟诉求确系强词夺理,宁国府与安徽两司所审应属准确无误。
嘉庆《泾县志》中“乡都”划分记载
豪族的威力与弱族的抗争
两司审理过后,吴姓族人大多输服画供,甚至承认此前指坟告状,是欲强买徐姓土地。而以吴恕恒为首的少数人则坚持继续上告,一边向本省巡抚呈递诉状,同时派遣族人北上京控。都察院将案件批回,又与巡抚所接呈状合二为一,再发两司、府县复审。前后六年间,对于这件是非不难分辨的坟山争夺案,一省之内或搁置,或拖延,或推诿,县而府、府而司,寒来暑往,反复纠缠。各级审官虽然明知吴姓理亏,却不敢采取强硬态度,勒其就范。实因该族职官、绅矜众多,吴恕恒等为人又极刁横,前者宁国府知府欧阳衡将旧坟断归徐有,就引得吴恕恒大发淫威,对他肆意诋毁,使之毁誉丢官。
当时,宁国府衙破损严重,欧阳衡先是自行捐俸对大堂进行修缮,后因仪门及两廊房屋多有坍塌,本地绅士认为有碍观瞻,遂有集资捐款,整体修葺之举。这件事由知府衙门的经历官熊增负责统筹,巧的是,熊增之父曾在吴姓所开钱庄借钱。因为这层关系,钱庄主人向熊父打探案件进展,并求其为吴姓说情。当时熊父随口应声,并未理会,等到府审完毕,听说旧坟断给徐姓,吴姓大损颜面,极为气恼,迁怒于熊父不肯从中照应。吴恕恒尤其激愤,他要见知府欧阳衡说话,却被对方拒之门外,于是大耍威风,甚至“闯府咆哮,递禀诋毁”。欧阳衡也不示弱,一纸批文,把身为职官的吴恕恒发交宣城知县审讯,并向省内上司进行集体通报。吴姓愤恨不已,写下诉状,将欧阳衡、熊增一齐告到巡抚衙门。称吴增以修缮衙署为名,向本地绅士勒捐,并怂恿欧阳衡以多报少,蒙混克扣。知府大员被本地绅民举报借题摊派、贪墨捐款,这无疑触及了清朝官场的政治红线。很快,巡抚就委派专员,到宁国府核查府衙维修账目。欧阳衡得罪吴氏一族的严重后果,不能不令接审此案的同僚为之悚然。
对于打官司,作为豪族的吴姓可以倚仗财势长期支应局面,而徐姓人少力薄,一旦悬案僵持,便要备受拖累之苦。挨至道光元年,这桩官司已经持续了六年时间,徐姓各房不愿再接受讼资摊派,一时怨声载道,让在省城出头的徐华,以及他负责筹措经费的侄子徐行陷入两难境地。为了及早与吴家做个了断,当年秋天,徐华命徐行进京告状,同去的还有族人徐奥。来到北京都察院门首,见其建筑巍峨,防范严密,二人十分畏惧,不敢向前喊冤递状,可要就此返乡,也未免太丢脸面。他们在京城逗留多日,因为盘缠不足,徐奥便先回了老家,而徐行心中愤懑,抑郁难当,最终都察院衙门前刎颈而死,一了百了。
关于徐行的身份与死因,吴姓录供时,给出过另一番解释。他们说徐行并非徐华胞侄,而是同姓不同宗的无关之人,意指徐姓为了博取同情,买命告状。后经孙玉庭访得徐行之母,讯知徐华、徐行确系叔侄至亲,吴姓张冠李戴,是故意混淆视听。
和徐玉麟刑部自戕案一样,徐行的鲜血与生命,换来了坟山争夺案的迅速审结。那位不可一世的吴恕恒,虽然在孙玉庭亲自提审时仍然“谬执谱据,逞臆狡展,不愿画供”,却被按照“问刑衙门审办案件,其有实在刁健,坚不承招者,即具众证情状,奏请定夺”的例文强制定罪,从重发往新疆效力。本案中,几个踊跃出头的吴姓族人,都被革去官衔、功名,按律治罪。两位丢掉监生身份的徐姓成员,也借此得以恢复。惟是欧阳衡、熊增命运不济,双双被吴恕恒的胡搅蛮缠连累丢官——欧阳衡所涉宁国府捐款修衙一事,虽查明并非强派,但因事前未经上报,事后落人口实,而被勒令休致,回家养老。熊增虽无蒙混贪墨情节,但并未阻止乃父在辖境之内借贷银钱,以致瓜田李下,引起事端,遂被冠以有乖职守罪名,参革罢官。
从两徐自戕案看清代的个体、家族与法制
关于道光初年的泾县两徐案,因为没找到其他视角的系统性记述材料,笔者只能基于两江总督孙玉庭的定案奏折对其进行整体勾勒与细节填充。至于事实是否确乎如此,对于两百年后的叙事者来说,实在难以判断。毕竟,钦案关系涉事官民的前途命运,上奏者基于利害,行文时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主观意图十分强烈,对皇帝思路与情绪的引导性明显重于对案情本身的陈述性。且措辞严谨出于常格,不易觅得逻辑漏洞。我们可以阅读史料接近历史,却无法透过史料获知真相,这是笔者在对两案进行讲述后,必须加以说明的。
在孙玉庭奏折中,二徐自戕与拈死阄的可能性关联,是被完全规避的。但在那彦成奏折的提示下,我们也不能不与这位视野更高的刑部尚书产生些许同感:哪怕徐玉麟、徐行之死,是出于报恩心切或抑郁难当的自主行为,而非迫于宗族压力或是图财轻生,但类似拈死阄的思路与手段,也形如魅影,在两案背后若隐若现——因为现有信息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二人行为的出发点,自然变得扑朔迷离。
譬如前案铜山村徐姓,虽然全族多人被牵连进杀人案,将有冤沉海底之势,但徐玉麟作为死者远枝族弟,此前从未参与案件过程,在死者子侄众多,各房联袂京控的情况下,何以突兀地拼着性命不要,到了刑部门前一言不发,有死而已?奏折中虽称其曾受死者之母哺乳,故有感恩取义之举。但这样的妇孺内事,因果相隔数十年,又纯以当事人主观情感联结,单凭徐氏族人的一面之词,无论事实的可靠性,还是逻辑的有效性,都有很大推敲空间。孙玉庭对其尽予采信,而未求诸旁证,显然缺乏承审钦案应有的严密,也容易让人产生阴谋论式的联想:徐玉麟生活贫困,孤身佣工,与拈死阄场景中被牺牲的弱势族人画像十分吻合,而其自杀的受益者,也正是以集体形象呈现的徐氏宗族。
再如后案茂林都徐姓,徐行的身份被孙玉庭调查得较为清晰——他确系本案的主要参与者,又与徐家带头人是叔侄近亲,由他代表家族挺身京控,较徐玉麟似是而非的同乳情深,在伦理与利益关系上都更加符合常理。即便如此,作为官司对头,吴姓族人仍欲通过错乱徐行叔侄的亲缘关系,扰乱审官视听。这本身就意味着:在泾县当地,大家族有雇佣无关远宗、同姓代兴诉讼,或是充当牺牲品的传统与经验,否则这样的诬陷方式,很难被凭空想象产生。
这里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两案中,自戕者背后的家族,都处在艰难弱势处境,自戕行为无论出于自觉还是贿买,都代表着家族背水一战的姿态。铜山村徐姓起初误判章姓杀人,虽不断控告,但因二族势均力敌,并未采取极端手段。随着形势变化,徐姓的对立面变成本省官僚系统,非殊死一搏而绝无胜算。茂林都徐姓虽未面临生死考验,但被本地豪族无端染指祖产,上下拖累六年,也已陷入进退两难境地。在地方官僚系统疲弊无力,难以主持公道的情况下,以自残方式把事情闹大,才能尽快摆脱窘迫现状。推而言之,类似拈死阄式的社会行为,在家族内部,是强势集体对于弱势个体的主动胁迫霸凌;而在家族与政权、弱势家族与强势家族之间,则表现为前者对后者胁迫霸凌的被动反击。
当然,对于刑部而言,即便二徐自戕案“所控得实”,但这样的“戕生兴讼”行为,仍令他们极为反感,且不能任由民间相率效尤。除了抑制家族对弱势个体的胁迫霸凌,以申明“人命关天”的基本人道理念外,更重要的是彰明政权在刑案审断领域的绝对权威——如果一个家族靠派人自杀自残就能左右官司走向,那么京师省城的大街小巷,很快就会变成“拈死阄”活动的填尸场,这是对国家权力、刑名体制、人心风俗的严重异化。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奏折中,那彦成提出日后对自戕控告者的诉求应不予审理,且需严追主使的建议。道光帝将其提议交付相关大臣讨论,形成处理办法,并添入《大清律例》。新例规定:此后各省军民人等赴京控诉,有在刑部、都察院、步军统领各衙门前自伤自残者,要严厉追究主使教唆之人。自残者本人伤而未死的,要处以杖九十、徒二年半刑罚。如果自戕之犯当场死亡,也不能就此罢休,还要究明主使教唆及预谋人员,分别治罪。
两桩延宕多年的大案通过京控自戕得以解决,却随之形成严禁自戕控诉的法律规定。皇皇国法、凿凿的论,不过是一身一命,阴差阳错的合力使然,在个体、宗族、地方、中央的博弈中摆来摆去,猝然定格于一条一款的白纸黑字之间。而按照再现实不过的历史逻辑,新例的制定与执行,又将开启一个新的轮回,民间幻化出的种种应对办法,无疑会将它渐次解构。形形色色的案件纠纷,正是这一过程的鲜活展现,虽然色调幽暗,却为我们了解历史、社会与人心,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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