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考绩制度,是指对于具有政府公职身份的官员,通过设置具体的考核标准,遵循特定的考核程序,对其特定任期内综合工作业绩的一种综合评价。 在古代政权或现代国家中,考绩制度是官僚政治构成的一项要素。 通过定期评定官吏考绩等措施,考绩旨在达到贤者在位、能者在职的目标。 唐代是我国古代行政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建设较为完备和成熟的朝代,官吏考绩制度作为行政领域的重要内容。 在这一时期也经过充分的完善和发展并纳入法制化的运行轨道,是唐代政权组织结构和行政管理模式下催生的具体产物,也是封建法制精神在政府行政领域上的实质体现。 唐代官吏考绩制度产生的行政体制基础 1、中央行政体制 唐代中央政府采用“三省六部制”的行政组织体系, 三省分别为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门下省为中央决策机关,尚书省为行政执行机关。 三省的长官担任宰相并实行集体负责制,而三省之间则是明确分工、互相制约,中书省和门下省是唐代中央的“机要之司”,中书省掌“军国之政令”,门下省掌“出纳帝命”。 中书省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诏书,批复公文、奏章,门下省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文书、奏章等的审核工作。 在具体行政运行中,各级行政机关需要将各类公文和奏章报至门下省,经审阅后报至中书省。 此外,针对中央起草并发出的行政命令,门下省还可以行使封驳权,“封”指封还皇帝的诏书,“驳”指驳回上报皇帝的章奏,对于内容不合适、不稳妥等情况,可封驳后退还中书省。 尚书省是行政执行机关,“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所谓“元阁会府”。 一方面针对皇帝旨意、中书门下两省审议通过的事项,制定具体的施政执行方案,另一方面根据行政法规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一般事务进行处理。 2、地方行政体制 在地方体制上,唐代(主要指中原地区)采用州、县两级制,县为最小的一级行政区划,根据辖区人口的多少和地理区位因素来分为若干等,按地域位置可分为京县(一般在京城之内)、畿县(一般位于京郊),按户口可分为上县、中县、中下县、下四县四等。 县级设“县令”,为县级长官,并配置相应属官(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县尉一人),负责职掌管理全县之事务,包含户籍管理、赋税征收、司法狱讼、农业生产等,是所谓“亲民之官”。 县作为一级基层行政政权,是整个政权体系的基础,京府县令正五品以上,其余为六、七品官。属官为流外官,但高宗以后,改为品官,由吏部除授。 州为高于县的一级行政区划,州设刺史,长官刺史设置为三品或四品,属官有上佐、判司和录事参军,此外还设置参军事、经学博士、医学博士、市令等。 基于国家疆域十分广阔的原因,中央政府还设置了一些临时性的地方行政机构,如唐太宗时期就设立“道”作为中央政府的独立监察区,后来逐渐演变为高于州县的一级行政机构,形成道州县三级制。 在少数民族边疆地区,中央政府在其设立军区,职掌管理辖区州域的军事房屋,逐步演变为都督与都护统领下的府州制。 唐代官吏考绩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考绩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夏商周时代,就有三载考绩 ,即以三年为期限来进行考核,经过三次考察,根据业绩来决定赏罚,有功的给予晋升奖励,有过失的就罢免惩戒。 西周时期,则发展演变为“大计”之法,即对群臣考核标准是“六计”: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办,考核官员在履职能力、政策执行、公正廉明等方面的表现和能力。 战国时期,由于诸侯争战格局,各国君主为了实现国家实力最大化,纷纷强化内部官吏的课绩管理,对于文官的考绩,多采用“上计”的方式,考绩评定的标准主要是赋税、户田、治狱等,即每年年终,地方官员将政绩执行具体情况汇编入册上报中央。 其中涉及赋税等还需年初就制定收入预算上报,每年年终将最终执行情况上报,朝廷以此为依据进行考核,并根据政绩的好坏来评定官员的赏罚。 到了秦代,考绩制度又演变为固定的由地方对中央的“上计”和各部门依据自身职权自行对下开展的考核。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沿用前朝的“上计”等考核方法,但由于特殊的历史时期,诸侯激战、战事频繁,加上官员的职位经常变化,官阶职位实际由背后势力集团操纵,没有真正发挥考绩的制度价值。 2.唐代官吏考绩制度的形成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史阶段 ,由于这时期疆域辽阔,工商农业高度发达,经济社会进入了高度发展的阶段,并形成了社稷江山长期统一、稳定的局面,中央集权化的政权体制进一步巩固加强。 进一步导致对于内部统治集团的管理更加严格化与制度化。在官吏任用方面,废除了前朝地方州郡可以任免官员的规定,全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无论级别大小、职务高低,任免权一律收归皇帝和中央吏部。 任免官员途径的巨大变革,促使了官员考绩制度逐渐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唐代在全面总结和发展前朝官吏考绩制度的基础上,制定《考课令》,设置“四善、二十七最”的主体考核标准,针对实际管理状况,增设依据田、户增减决定官员罢黜赏罚之类的条款。 唐太宗继位后,进一步继承和发展前朝重要官员主持考核的做法,强化对考第的协调和监督,设置尚书省考功司郎中、员外郎,以及门下省给事中和中书省中书舍人负责监督; 特命“京官望者二人”,分别校定京官、外官考;进一步发挥御史台的监察职责。 贞观11年,又专门增设了“以四考为限”,将官员升迁赏罚、职位变动与考绩结果进行挂钩,逐步发展、形成了一套严密、规范的官吏考绩制度。 唐代官吏考绩制度的指导思想 1、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唐朝吸取隋末制法毁法的经验教训,在立法时便注重依法办事,强调法律的具体遵守与执行,唐太宗年间针对官吏对于颁布的律令有不执行等情况。 提出“人有所犯,一一于法”,在考绩制度上也奉行此原则,不断加强考绩的程序性、规范性, 制定颁布《考课令》,确定“四善”、“二十七最”的主体考核标准,将考核纳入规范化的评价指标中。 同时,在吸取前朝特命要官主持考核的做法,对四品以下官员的考核加强监督协调。 对考绩机构、考绩官员进行了具体明确和规范,针对辖区范围,尚书省考功司郎中负责京官的考核,考功司员外郎负责外官的考核; 设置校考使制度,设“京官望高者二人”分别校定京、外官考等。在整个官员考绩过程中,监督鼓励官员们奉法守法,强调按照程序办事,按照考绩的既定原则和具体细则来执行。 在考绩结果的具体应用上也体现出“慎刑”的思想,贞观年间,一度在考绩过程中出现将官员动用酷法重刑作为评价工作业绩的主要标准。 在考绩官员的过程中往往将有无经常向中央告发检举他人、有无严厉处罚下属的失职行为作为评判好坏的标准,并逐渐发展到官员断狱往往宁重勿轻,避免自己犯罪。 但唐太宗及时听取朝臣谏言,及时确定了考核官吏的标准,并诏令各级官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2、重视官员德行才干 唐代官吏考绩制度将官员的德行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而才干能力居于其次。“四善二十七最”的考绩标准中,“善”属于德行的范畴,“最”属于能力才干的范畴。 在考核的顺序排列上,先考核“善”,再考核“最”,“善”位于“最前面”;在考核因素评价影响结果比重上,“善”所占的考核结果影响权重也高于“最”。 例如,在唐代流内官的九等考第中,“一最以上加三善”为“上中”,而“无最加四善”亦为同等考第;“一最以上”为“中中”,而“无最加一善”即为同等考第,反映出唐代考绩重视考察官员德才素养的指导思想。 结语: 总体上看,官吏考绩制度作为唐代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职官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制度设计基本遵循了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定程度上吸收继承了唐代“礼法并重、德主刑辅”的儒家法治思想,更加强调遵守具体的既定规则,注重程序的监督。 从本质上看,其指导思想的最终价值取向,在于巩固维护统治阶级政权,为皇权治国理政夯实内部根基, 一方面通过对官员品德、业绩、清廉等方面的考核,确保贤者在位,能够很好的执行国家的政令政策,并通过考绩激发官员为朝廷效力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君主皇权通过对官员实行考绩,在思想和言行上能够控制官吏,能够及时排除异己,消除那些反对的、谋反的声音,真正维护政权的稳定,确保国家治理的高效与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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