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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录|涂如松杀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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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 01:00: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

雍正十二年底,牵动湖北官场上下的涂如松杀妻案终于要落下帷幕。麻城县民涂如松杀死妻子涂杨氏并抛尸,历经四年之久,终于由湖北巡抚杨馝题奏皇帝,建议将为涂如松出谋划策改换尸体的蔡灿斩立决,涂如松绞监候。就在大家等待皇帝的最终裁决时,雍正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新任麻城县知县陈鼎发现涂杨氏依然健在,就藏在她兄长杨五荣家中。这场“湖北第一奇案”,在当时“虽穷乡僻壤黄童白叟无不知之”,前后数任官员因此去职。

案发

雍正八年正月十三日,涂杨氏回娘家省亲,二十四日由其兄长杨五荣送回。当天夜里,涂如松就声称妻子失踪,发动亲戚邻居一同寻找。而杨五荣则认为是涂如松杀妻之后贼喊捉贼。由于杨氏尸体一直没有找到,加之涂母许氏到省城伸冤,涂如松最终被释放。

清代对于地方官审理各类案件规定了严格的期限,普通的杀人案件,要在六个月内完成州县→府→臬司→督抚四级审理程序并上报皇帝。本案迁延日久,雍正八年十月,麻城县令杨思溥因此去职,由汤应求接任。汤应求乡试中举之后经过吏部的拣选在咸宁县协助修堤,这次终于有机会放了实缺。

为了避免重蹈杨思溥的覆辙,他从两方面出手以求尽快处理此案。一方面,背后为杨五荣出谋划策是杨同范和刘存鲁,他们都是生员(即秀才,通过院试取得官学入学资格的读书人),清律规定“生员包揽词讼而代人具告作证者”,州县官应当先申请革去功名方可审理,于是汤应求提请革去二人功名。另一方面,汤应求以20两悬赏涂杨氏的线索。当时县令的薪俸大约45两,雍正年间火耗归公后,其主要收入是养廉银,大约在1400两以上。但这些收入还需要支付胥吏、幕友的报酬和不时的各种摊捐,所剩无几,因此20两对于汤应求来说也不是一个小数目。

之后杨氏依然杳无踪迹。不料雍正九年五月二十三日,麻城县赵家河沙滩上流浪狗扒出来一具骸骨,皮肉无存。一直心怀不满的杨五荣认为这就是涂杨氏的尸骨,去省城上告。清代没有今天的DNA技术可以鉴别身份,黄州知府批示首先要确认尸骨性别,如果确系女尸,那么应当按照《洗冤录》所载滴骨验亲之法,确认亲缘关系。涂杨氏母亲朱氏健在,“朱氏刺血滴骨,倘沁入,再令涂如松滴血”,若都沁入则为涂杨氏无疑。《洗冤录》即宋代法医宋慈所作《洗冤集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在明清之际已经广泛流行。清代在雍正六年确立了仵作制度,每一州县都配有数名仵作,并“各给《洗冤录》一本”。《洗冤录》中关于滴骨验亲,记载如下:

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的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

《洗冤录》中记载的是子女血滴父母骨,涂如松夫妇没有生养,所以只能是用涂杨氏母亲的血。不过黄州府的批示还没来得及落实,很快县令汤应求也因为逾期被免。继任麻城县令李作室和广济县令高人杰共同处理此案。可能是因为作出批示的黄州府已经去职,高李非但没有滴骨验亲,反而认为“《洗冤录》原有不可尽信者……似未便因《洗冤录》而反滋冤滥也”。

本案之所以刚开始迁延日久,也是因为仵作之间对于《洗冤录》的效力认识不同。雍正年间,《洗冤录》类似于作为参考的官箴,直到乾隆七年,律例馆颁布《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才成为正式的官书。因此高李二人才会提出《洗冤录》不可尽信。在没有DNA技术、司法资源也非常紧张的清代,地方官发现事实的能力极为有限。《洗冤录》所记载的法医学知识尽管不乏可取之处,如依靠骨骼数量鉴定性别的方法显然是无稽之谈,不过仍然不能全盘否认其价值。司法活动的重要目标是定分止争,恢复社会秩序。在侦查技术能力与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清代,如果没有一个适合于当时技术条件的法医学标准,那么两造就会不断上诉,导致案件迟迟不能解决。因此才有学者论及,司法上的证据标准从来不是统一不变的,而是一个“社会建构的具有时代性的地方性的常规标准”。

冤狱

高李刑讯逼供之下,涂如松供认自己杀害了涂杨氏,因蔡灿唆使,反告杨五荣等人诬告。而麻城县的捕快陈文和书役李宪宗在尸体发现后向涂如松索贿,然后帮助涂如松妆点尸体,放上男性发辫。清代规定,死刑案件在州县官审理结束之后需要将人犯押解至知府以及更高层级官员进行重新复核。当时黄州知府出缺,由蕲州知州蒋嘉年暂时代理,他多次提审人犯,发现涂如松等人供述模糊不清,颇多矛盾,而且高李二人对案情的结论也漏洞百出,因此驳回了判决。

高李重新审理之后将案件的焦点转移到了汤应求身上,他们发现,保正发现尸体的报告中记录尸体“止有一手背尚有皮包骨,腰上有朽烂白布”,而汤应求向上汇报“止有破蓝布衫一件,破蓝白布里夹袄一件,蓝白布里夹被一床”,在黄州府等官员批示要调查性别之后,汤应求又说“还有四五寸长发辫,及夹被横里腰系草绳”。《大清律例》中专门有一条就是“检验尸伤不以实”。汤应求为什么要这样做,我们不得而知,不过相关文书俱在,无论涂如松是否杀妻,汤应求都难逃法办了。

高李上次是审结之后上报给黄州知府,遭到知府连番驳斥。这次他们先采用通详的形式同时上报黄州府、湖北臬司和总督巡抚。然后湖北巡抚作出了改变案件走向的批示,指出汤应求“明知涂如松致死伊妻杨氏”,却没有查明真相,反而改换验尸报告,“徇私掩饰,大干功令”。巡抚在没有提审犯人的情况下,仅凭高李的一纸文书就直接为案子定了性,也推翻了黄州府蒋嘉年之前的结论。随后蒋嘉年也不再坚持涂如松被冤,提出了调和的看法:一方面他承认涂如松和仵作在尸体检验上确实存在瑕疵;另一方面希望能够再请人对尸体性别进行重新鉴别。“如系女尸,则当日男衣夹被明系妆点,其为杨氏尸骸无疑”。至此,本案相关各方已经不再考虑尸体可能是其他人的可能性了,问题的核心从鉴别身份转为鉴定性别。

不久黄州府就迎来了新任知府李天祥。蒋嘉年受命去检验尸体,他还是坚持河滩的尸体应为男尸。河滩的尸骨有九片颅骨、二十四根肋骨。根据《洗冤录》记载,男子颅骨8片,女子6片,男子肋骨左右各十二条,女子各十四条。仵作认为应该是额骨裂为两片,所以河滩尸骨显然是男尸。在蒋嘉年检验尸骨时,当初为高人杰检验的仵作薛必奇居然试图用刀自刎。与此同时,高人杰和李作室眼见不妙,他们提出汤应求偷偷换了尸骨,只有颅骨是他们原来所检。两相对质,真假难辨。湖北按察使又委派黄冈县知县畅于熊和蕲水县知县汪歙审办。畅汪首先提出汤应求改换尸检报告,应当治罪。五月二十五日,湖北巡抚和总督上奏吏部,认为汤应求未能及时验明尸体性别,应将汤应求革职。湖北按察使也同意了畅汪的请求,既然高李认为河滩尸骨仅有头颅未被替换,那么就将头颅与其他男尸头颅比较即可。

结果雍正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赵家河突发洪水,将河滩尸骨冲走。八月初二,吏部发来皇帝谕旨“汤应求着革去职衔,其玩视人命等情,该督究审定拟具奏”。由于是畅汪提议将汤应求革职,因此革职后需要另外派人进行审理。湖广总督派咸宁县知县邹允焕和黄陂县知县黄奭中负责本案。他们很快得出结论,涂如松杀妻埋尸,蔡灿幕后操盘教唆涂如松摆脱罪责并贿赂汤应求和仵作李宪宗改换尸骨,从而让本案迁延日久未能结案。蔡灿罪行甚多,其最恶劣的犯罪行为是“盗尸换尸,折割弃尸,凶暴贪残”,但是清律没有与之对应的规定,因此依“光棍为首者,斩立决”例,判处斩立决。所谓光棍,是当时对于流氓无赖的别称。“光棍例”是对“恶棍设法索诈官民”的诸种行为进行惩处的法条,当时适用颇广。涂如松判绞监候,他母亲许氏现年五十七岁,但是青年守寡,患有痨病,只有涂如松一子,是否可以存留养亲,需要上司定夺。所谓存留养亲是古代为了维护孝道而对罪犯的优待措施。清代法律规定,犯一般死罪的罪犯,如果其祖父母父母等年龄在七十岁以上或者患有严重疾病,家中又没有其他十六岁以上男丁,那么需要奏明上司,由其定夺是否可以缓刑。

畅汪的拟判经武昌府知府、汉阳府知府的会审,又经湖北按察使,最终得到湖北巡抚的认可,湖北巡抚上奏皇帝要求判处蔡灿斩立决,涂如松绞监候。接下来就到了故事开头的那一幕,新任麻城县令陈鼎发现涂杨氏尚在人间。恰逢新任湖北巡抚吴应棻此前没有参与审理此案,不仅没有翻案的压力,而且他与湖广总督迈柱的关系也很紧张。在陈鼎发现涂杨氏之前,履新不久的吴应棻就因为湖北吏治废弛上奏参了迈柱一本。而迈柱已经任湖广总督八年之久,涂如松被冤他无论如何也难逃干系。此案成为身陷督抚之争中的吴应棻的重要抓手,他积极为涂如松翻案,不仅要求臬司尽快重审,还以高人杰等人为负面典型通告全省官员,要求他们吸取教训,“至一切狱讼,尤须至虚至公,精详慎重,不得酷法严刑,玩视民命”。

陈鼎发现涂杨氏后不到一月,雍正帝驾崩。刚刚登基的乾隆皇帝将迈柱和吴应棻都调回北京,另派史贻直去湖北处理此案。史贻直查明涂杨氏省亲回家之后因与涂如松争吵就想逃回娘家,路上被此前与其有奸情的冯大拐走,后因无处藏匿,冯大将涂杨氏送回杨五荣处。面对突然生还的涂杨氏,杨五荣和杨同范的处境非常尴尬,他们此前已经多次提告涂如松杀妻,清代对诬告规定了严厉的处罚,诬告死罪而未决者,也要杖一百流三千里。尽管司法实践上,地方官经常会对诬告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他们如果此时坦白真相,还是可能会面临刑罚。因此,杨同范自恃生员的身份,唆使杨五荣索性坚持到底。最终真相大白后,杨同范和曾经的蔡灿一样,被依“光棍为首者,斩立决”例,判处斩立决,杨五荣被处以绞监候。此外冯大、涂杨氏等人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但新帝登基,照例要大赦天下,所以除了杨同范、杨五荣之外,其他人都免于处罚。

制度与原因

本案首先引人深思的是案件本来在双方的拉扯之中,对于尸骨的身份始终没有达成共识。尸骨被洪水冲走之后,由于仅能依靠口供定案,案情急转直下。囿于清代的技术能力,口供一直是关键的定罪依据,在事实认定上,清代强调诸证一致,要求供词之间高度一致,没有明显差异,证供也要相符。从高李第一次审理开始,在数任官员的审理之下,这一完全虚构出来的杀人案件情节被逐渐修改、完善最终显得无懈可击。汤应求曾质疑“(涂如松母亲)许氏青年守志,止此一子,其视媳不啻亲生,子即凶横,伊母岂肯坐视不救”,对此,高李在之后的拟判中回应“如松忿激将氏推开,随取纺线车打去,适中杨氏致命小腹,因有四月身孕被殴伤胎,旋即殒命”,可见是过失致死,事发突然,许氏来不及劝架。汤应求还质疑“如松所居之地比邻数十户,非深山独居可比,若欲匿尸岂无人见”,高李又称“时方昏夜,其邻人皆不知殴毙之情”。

而关于作案凶器的变动则更为离谱,在高李等人的拟判中认为涂杨氏举起纺线车要打涂如松,结果被涂如松夺下反戳杨氏受伤。实际上纺线车体积巨大,杨氏当时有孕在身,很难想象杨氏能够举起纺线车。之后邹黄的拟判中,凶器就变成了纺线车的木心,更加让人信服。

还有在掩埋尸体过程中,高李先是声称涂如松请蔡秉乾和蔡三帮忙掩埋尸体,但蒋嘉年就驳斥蔡秉乾年老眼瞎而蔡三又是跛足,如何能够掩埋尸体?高李重新提审之后,针对蒋嘉年的意见,又说“秉乾、蔡三,虽一盲一跛”,但是并不严重,抬尸的时候,其目尚明,其足能步。而到了邹黄那里,涂如松与众人准备埋尸,“蔡秉乾因眼力不济,荷锄同蔡五先往刨土”,之后“蔡三足跛失跌”,显得更加顺理成章。类似这样的审转过程中的修饰还有很多。经过数次修饰之后,案件情节变得无懈可击。最终通过了逐层审转。

与当代司法体系中双方不提出上诉即为终审判决的制度不同,清代的刑事案件处理采用逐层审转复核制,死刑案件要自动历经县、府、司、督抚、刑部直至皇帝复核最终才能执行。那么为什么经过修饰的拟判能够通过逐层审转呢?涂如松在上级机关复核时为什么没有翻供呢?其核心问题就是清代上下级官员存在着信息沟通机制,从而使得逐层审转流于形式。本案中在州县官的几次通详之中,上级官员仅凭州县官的书面报告就做出了非常具体的指示。先是湖北巡抚批示汤应求“徇私掩饰,大干功令”,要求彻查,之后黄州知府就提出如果确系女尸,那就是杨氏无疑。高李二人罗织的冤狱,经过湖北巡抚的批示,已然成为不可撼动的铁案,高李自然不敢再推翻自己的结论,其他官员也只能照着巡抚的思路去调查。

另一方面,上下级官员还存在着非正式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共谋”。笔者在一批清代官员之间的信函中就发现若干上下级官员私下沟通的证据。例如贵州普定县知县就一个疑难案件致信知府,知府又给臬司衙门的幕友写信希望得到指示,信件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是事后知府给幕友写信感谢,表示“顿开茅塞,感纫之至,现已饬县照缮矣”。当上级官员的意见已经渗透到州县官审理阶段,多层审级的独立性和实际效果就大为削弱。当州县官的拟判审转到上级时,上级已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加上缺乏足够的侦查手段和较低的证据标准,即使涂如松翻供也很可能被认为是狗急跳墙,无济于事。当时的很多史料都说明存在各级官员疏于核查而“据详率转”的情况。因此清人万维翰指出:“万事胚胎,皆在州县,至于府司院皆已定局面,只须核其情节,斟酌律例,补苴渗漏而已。”

如何设计司法责任的边界和主体,如何破解科层制结构中的共谋问题,如何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实现有效的司法监督。本案所揭示的许多课题,今天仍然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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