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踢伤卢标的小腹,官府决定由余某对卢标进行保辜(我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卢标被余某治疗数日后步行回家。时隔二十多天,卢标身体发热,治疗无效死亡,余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清代江南名幕汪辉祖在其《病榻梦痕录》中记载了这样一桩案件。 踢伤邻居,保辜治疗 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汪辉祖担任浙江龙游县知县王晴川的幕僚。这年正月十三,当地农民卢标在外出赏灯时,和邻居余某发生冲突,两人互不相让,发生斗殴,余某踢伤卢标的小腹,卢标当场痛得话也说不出来。当晚,卢标的家属将卢标抬到余某家,要求处理。事情上报后,经衙门负责缉捕与监狱的典史验伤,卢标交付余某进行保辜。
保辜,是我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清律保辜条注:“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若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按杀人罪论处。 寻根究底,保辜制度的确立,是因为限于技术条件,对内脏、内出血等伤,当时没办法检验定性。西汉初年规定保辜的时限是二十天,这是现存最早有关保辜的法律条文。唐律明载“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明清两代的辜限作了一些延伸,即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十日以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二十日以内;如受害人确系因原伤身死,对被告也按杀人罪论。
步行回家,发热身亡 既然衙门已确定由余某对卢标的伤情进行保辜,余某按理就该想方设法为卢标疗伤,以免承担刑责,事实上余某也的确请来郎中。在郎中的积极治疗和余某的精心护理下,卢标的伤情好转。正月二十八,在告知余某后,卢标步行回家,这时距两人发生斗殴的正月十三,已过去十五天。 二月二,龙抬头,正逢文昌神会,卢标久病初愈,耐不住寂寞,跑出门到神会上逛荡,大醉方回,一醉方休。翌日起床,他身体突然发热滚烫,痛苦不堪,家人立即唤来郎中汪某诊治,仍然无济于事。天有不测风云,卢标竟每况愈下,病情愈演愈烈,二月初九,便撒手人寰,一命呜呼。这时距两人斗殴之日,已整整二十七天。 因此前余某曾殴打卢标,官府确定让余某对卢标进行保辜,现在卢标不幸身亡,其家属当然要求余某承担责任。人命关天,官府闻报,立刻验尸,检验由隔壁汤溪县的老仵作何君代为。结果表明卢标小腹上有伤痕,该伤痕与原先余某踢伤卢标后,司法官员检验的伤痕尺寸大小、颜色深浅都完全吻合。令人遗憾的是,案卷材料对余某踢伤卢标的相关情节,记载得非常详细,而对卢标请汪姓郎中疗伤一事,根本没有涉及。
伤者亡故,另有蹊跷 知县王晴川决定对此案重审。汪辉祖提出,如果说是余某踢伤,导致卢标丢命,则踢伤造成的必是致命伤,按一般情形,被害人死亡时间,从致伤之日起算,不会超过三天。卢标二月初九死亡,距踢伤之日有二十七天,已超律法规定的保辜期限。再者,余卢两家相距一里有余的路程,正月二十八,卢标从余家步行返回,足以说明卢标的伤情已经痊愈。事情的起因是踢伤,官府既已明确保辜,如卢标伤情未好,根据常理推断,他也断不会轻易离开余家。最后,卢标家人声称,二月初三卢标酒后发病,请的是擅治内伤的郎中,这证明被害人治的不是所踢之伤,而是其它病症。 知县王晴川仔细听过汪辉祖的分析后,立即传唤为卢标看病的汪郎中,仔细询问,并调出其为卢标治病的药方和医案。果然不出汪辉祖所料,当时治的是因伤寒而引发的病。他并未就此罢手,而是继续查究,一般的外伤,在停留一段时间后,伤痕就会消失。卢标死亡时,距踢伤发生已足足二十七天,为何验尸时,小腹上的伤痕,还同踢伤时检验的结果一模一样?他建议知县王晴川先讯问相关检验人员,再行重审。
十月份,开堂会审,老仵作何君固执己见,坚称自己的验尸结果正确可靠。知县王晴川专门上报,由浙江按察司与衢州府另选得力人手重新验尸。很快,金华府兰溪县仵作梁某,行文借调龙游县,经其检验发现,卢标尸体的腹部已完全腐烂,牙根和顶骨没有红色。对此结果,梁某也大吃一惊,不敢填写尸格(验尸报告)。为查明真相,十二月,王晴川携卢标尸骨到杭州复检,事不凑巧,此前验尸的老仵作何君因吏部考察时遭受弹劾,不能参审此案。 将错就错,势难挽回 抵达杭州后,按察使李封因与仵作何君是旧相识,欲按其递交的最初验尸报告为准(欲迁就初详),王晴川不同意,又托请处州(今浙江丽水)杨知府、衢州王知府复验,结果表明,卢标牙根和顶骨确实没有红色。李封亲验,认为尸体下身骶骨发黑,应是小腹踢伤所致,拟判余某抵命。汪辉祖以宋慈《洗冤集录》内载,并无小腹受伤需要查验骶骨之说,且卢标“伤痊则归期可证,病死则医药有凭”反复顶辩,无奈臬司衙门俱不批阅,只言知县王晴川固执倔强,不从上意。
浙江总督兼巡抚陈公颇为认同王晴川的论断,杭州众多官员与幕僚也认为卢标死于律法规定的十日保辜期限外,余某纵然论绞,也应奏请朝廷批复,可酌情减罪流放。王晴川议请汪辉祖坚持顶复,汪辉祖叹道:“区区不过一属吏,一心以律例学识辅佐您治境安民,只知奉法行事,法止于刑,若要强加余某死罪,此心难平。”晴川因此更坚信自己的判断,“然其势不能与臬司抗”,最终官府以方骨(骶骨)为证,余某拟绞。案子以“方骨案”为名,与杭州新城县的“逼嫁案”一道传得沸沸扬扬,引得杭城百姓议论纷纷。 汪辉祖在《病榻梦痕录》中,有关此案,感叹自己自习幕始,佐幕二十余年,但凡出任宾客,一直依律阐义,明辨是非,不敢丝毫假借当吏做官,颛顸刚愎,不想一两年的时间,风气顿易,律例几不可凭,而为幕风气日下。当时督抚一身,大权集于一人,吏治难清,案子初审时不能很好沟通,督抚又乐于将自己的属吏幕客派往省内各府道常驻行馆。各县也累计有三四十号幕僚,稽留省城,有人请求返回任地,督抚就很不高兴,故地方人员不敢不留。这些幕宾每天除了拜谒上官,就无所事事,有事也是聚饮赌博,甚至“盲女弹琴,娼妓陪酒”,毫无顾忌可言。
|